首页 > 取费标准>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鄂财绩规〔2014〕3号
湖北省第三方机构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有专业能力的事业单位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委托方从财政部门建立的第三方机构库中,按以下原则,选定承担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一)能力优先原则。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的机构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把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绩效目标设定方案、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方案、绩效监控及评价实施方案优劣作为选择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工作的性质、涉及的领域、业务的种类和内容,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三)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费用由委托方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库的建立
第七条 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入库第三方机构。
第八条 申请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二)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
(五)设立时间3年以上;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
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资源共享。市县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在省级第三方机构库中选聘第三方机构,也可以从自建的第三方机构库中选聘第三方机构。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的委托
……
附件2:
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标准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第三方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方机构参与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标准。
省直预算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以此标准为参考,综合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第三方机构业务能力及工作质量,协商确定具体费用。
一、 计时费用标准:
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600元/天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500元/天
助理人员:300元/天
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时发生的差旅费可另行计算。
二、计件费用:
(一)计件费用标准
计费依据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费率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或评价对象的资金规模
100万元(含)以下
8‰
100-1000万元(含)
4‰
1000-5000万元(含)
1.5‰
5000-10000万元(含)
0.8‰
10000万元以上
0.12‰
(二)难度系数
1.资金使用单位为独家的委托项目,难度系数为-0.2;
2.资金使用单位涉及多个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每多1个行政区难度系数加0.1,最多加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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