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3〕134号
湘价服〔2013〕13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
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水利局(水务局):
为规范水利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水利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对其中表列1-7项服务收费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表列8-11项涉及建设项目收费,收费标准应随建设项目相关收费政策调整而调整。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部门每年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水利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服务单位为有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其他服务单位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水利管理部门)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水利系统服务收费监管,会同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诚信管理机制。对发现、查出的服务及收费违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报省物价局计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进行定期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4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有关水利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表: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4日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印发
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单项涉河工程土建投资 (亿元)
编制费(万元)
经批准认证的同时具备水利 工程甲、乙、丙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甲、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机构
1、提供收集工程资料、图件和其它有关水文、气象、地质等资料。 2、进行现场查勘、调查,并提供照片、录像。 3、河道演变分析、防洪评价计算、防洪综合评价、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 4、提供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防洪评价报告书。 5.工程所涉河流集雨面积小于5km2的作防洪说明。
1、根据《防洪法》,“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期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防洪评价报告书按以下系数修正:(1)涉长江、湘、资、沅、澧干流河道 1.3;(2)涉敏感支流及主要一级支流 1.2;(3)涉一般一级支流 1.1;(4)涉其它河流1.0。 本费用不包含专家评审、数学模型、模型试验、地形测量、工程检测监测费。
0.1及以下
15
0.1-0.5(含,下同)
20
0.5-1.0
25
1.0-2.0
30
2.0-3.0
35
3.0-4.0
40
4.0-5.0
50
5.0-8.0
55
8.0-10.0
60
10及以上
按0.6‰计列
防洪说明报告书为每项目8万元
下载
上传标准
相关计算器推荐
湖南省防洪评价费计算器 >
首页
计算器
一键计算
标准
我的
只有先登录,才能签到哦!
登陆 积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