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湖南|房产测绘服务费有关问题|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
关于我省房产测绘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委(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产测绘服务收费,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规定,结合湘价服〔2012〕154号文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服务收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市场化界址点测绘服务费和房产基础测绘服务费,由测绘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对房屋分户图测量费和测量成果利用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房屋分户图测量收费标准
①住宅 1.08元/m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计收)
②商业、厂房 1.44 元/m2
③多功能综合楼 2.16元/m2
多功能综合楼,是指一栋楼内,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的多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商住楼测量费,按住宅、商业分别计算。
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单位委托测量的,测量费由开发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户。新建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单位如需委托测绘机构测算商品房预售面积,其费用按上述标准的30%由委托方承担。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强制进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并收费。
存量房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房产部门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如果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复测。测绘结果误差在±1%(含1%)以内的,测绘费用由要求复测的委托人支付;测绘结果误差超过±1%的,测绘费用由原测绘机构支付。
房屋改、扩建办理变更登记时,不涉及房屋分摊面积变化的,不得强制对原房屋面积重新测绘,只应对房屋改、扩建部分进行测绘。
2、测量成果利用收费标准
(1)房产分幅平面图45元/幅
(2)房产分丘平面图54元/幅
(3)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36元/幅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测量成果利用费: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存量房换发证时重新测绘收取了房屋分户图测量费的,不得收取房产分幅、分丘、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成果利用费。
三、房产管理部门需要测绘的,由房地产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房屋权利人收取。
四、各测量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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