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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整理
刑事诉讼案件
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
1000—I0000 元
审查起诉阶段
2000-12000元
审判阶段
3000-30000 元
刑事自诉
2000—15000 元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
按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民事诉讼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1000—10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
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1000 -3000 元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万元-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行政诉讼案件
每件1000—8000元
国家赔偿案件
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申诉案件
每件1000—6000元
进入再审程序后
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
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
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其他法律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
风险
代理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计时
收费
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
注:1、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2、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
3、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4、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标准
诉请金额
交费标准
备注
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不超过 1万元
50元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超过1万元-10万元
诉请金额×2.5%-200
超过10万元-20万元
诉请金额×2%+300
超过20万元-50万元
诉请金额×1.5%+1300
超过 50万元-100万元
诉请金额×1%+3800
超过100万元-200万元
诉请金额×0.9%+4800
超过 200万元-500万元
诉请金额×0.8%+6800
超过 500万元-1000万元
诉请金额×0.7%+11800
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
诉请金额×0.6%+21800
超过2000万元以上
诉请金额×0.5%+41800
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财产不超过20万元
50-300元
财产超过20万元的
按超过部份0.5%加收
侵害人身权、人格权案件
不超过5万元
100-500元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
按1%交纳
超过10万元
按0.5%+500元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元
知识产权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每件交纳500-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
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
10元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请费
执行案件
没有执行金额
50-500元
执行后交
有执行金额
不超过1万元
超过 1万元-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
超过50万元-500万元
执行金额×1%+2400
执行金额×0.5%+27400
超过1000万元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
保全案件
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预交,高不超过5000元
超过1000元-10万元
财产数额×1%+20
超过 10万元
财产数额×0.5%+520,
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1/3交纳
预交
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清算后交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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