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四川|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成发改收费[2012]467号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关于重新规范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12〕231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重新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招投标服务收费,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为开标、评标提供服务场所和相关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宗收取,即指同一业主同一项目同一时期发包的不同标段的总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开标服务费:每宗收费基数为 1200 元。
收费基准时间以 1 个小时计算,不足 1 个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 1 小时,收费额增加 20%。
(二)评标服务费:每宗收费基数 1200 元。收费基准时间以 4 个小时计算,不足 4 个小时按 4 个小时计算;超过 4 个小时的,每增加 1 个小时,收费额增加 20%.
(三)对开、评标服务费一宗业务设置标段过多的,可按每宗 3 个标段,对 3 个标段以上(不含 3 个标段)的,每增加 1 个标段加收 20%.
抽取评标专家不得收取费用。
三、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由招标人交纳;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四、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备招投标专业人员和设备。
除招投标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场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按中标额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收费单位要认真搞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 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六、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其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10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若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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