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重庆|市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渝价[2012]4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2〕410号
重庆市气象局,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促进气象部门服务工作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告》(渝府发〔201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经研究,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象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重庆市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指挥生产、组织防灾减灾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决策气象服务以及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属于公益性气象服务,不得收费。
三、气象有偿服务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服务单位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四、在开展防雷工程设计评价、防雷施工监审、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防雷技术服务时,应严格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防雷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五、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费减免范围
(一)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新建建设项目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按新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50%减免。
(二)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的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按新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5%-20%减免。
(三)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按新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5%-20%减免。
六、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制定的我市气象部门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重庆市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
专业气象预报服务费
1
行业专题天气预报
含网络传输及维护
年度趋势预报
年
500
季度趋势预报
季
150
2
短期专业天气预报
24-48小时
传真传送
月
网络传送
1000
电脑终端
6000
含设备
4000
不含设备
3
临近专业天气预报
次
400
4
电话答询服务
分钟
0.4-0.6
5
专题天气预报
天
500-700
6
天气实况资料分析及证明
份
3天以上的双方价格协商
7
信息台、声讯台、互联网气象信息服务
1000-3000
用户1万以下
3000-5000
用户在1万户(含1万户)至10万户以内
5000-15000
用户在10万户(含10万户)以上
8
广告牌、通告牌气象信息服务
1000至4000
9
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服务信息向社会传播而收取费用的,应向气象部门缴纳气象信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二
气象资料服务费
资料统计分析专题报告
每个记录或每个报告
双方协商
卫星遥感图片
张
200
三
气候情报服务费
专题气候分析、评价(含气象灾害风险分析、气候区划、气象设计参数计算与分析、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四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工程概(预)算≤0.5亿元部分,按工程概(预)算0.8‰收取
1、按工程概(预)算实行分段累计收取,工程概(预)算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复,建设单位为完成该项目的全部费用。
2、非新建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费用双方协商。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评估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坚持自愿原则。
4、此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0.5亿元<工程概(预)算≤1亿元部分,按工程概(预)算0.6‰收取
1亿元<工程概(预)算≤5亿元部分,按工程概(预)算0.4‰收取
5亿元<工程概(预)算≤10亿元部分,按工程概(预)算0.2‰收取
工程概(预)算>10亿元部分,按工程概(预)算0.1‰收取
五
防雷工程设计评价
工程概(预)算≤500万元部分,按工程概(预)0.3‰收取
按工程概(预)算实行分段累计收取,工程概(预)算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复,建设单位为完成该项目的全部费用。
500万元<工程概(预)算≤1000万元部分,按工程概(预)0.2‰收取
工程概(预)算>1000万元部分,按工程概(预)0.1‰收取
六
防雷施工监审
建构筑物楼层10层(或高30m)以下,现场施工监审2次
建构筑物楼层20层(或高60m)以下,现场施工监审5次
建构筑物楼层30层(或高90m)以下,现场施工监审10次
建构筑物楼层30层(或高90m)以上,现场施工监审双方协商,原则上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防雷标准执行。
七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
套
45
检测中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重新检测,免收检测费。
对经批准同意自检的单位的抽检数,不超过其防雷设施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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