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标(2012)509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价局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有关单位: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已发布,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该文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遵守价格管理和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禁止采取恶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咨询服务,依法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对违反收费规定的高收冒计或恶意压价竞争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应及时、全力地配合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要加强对造价咨询行业的业务引导和信惠服务,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方应遵循市场规则,依法依规发包造价咨询业务,签订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委托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时间、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等事项。咨询单位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质量合格的造价咨询服务和成果,委托单位也应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和支付义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检查。
五、自2012年8月1日起,各单位发包或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试行一年期间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物价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反映。
附件: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7月25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综合[2012]66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
(二)编制及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
(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9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
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
云南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2: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序号
|
咨询项目名称
|
收费基数(X)
|
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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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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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X≤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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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X≤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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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X≤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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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X≤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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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X≤50000
|
X >50000
|
1
|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
建设项目编
制成果金额
|
1‰
|
0.9‰
|
0.8‰
|
0.6‰
|
0.4‰
|
0.2‰
|
0.1‰
|
|
2
|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
|
2‰
|
1.8‰
|
1.6‰
|
1.5‰
|
1‰
|
0.8‰
|
0.5‰
|
|
3
|
工程预算编制或审核
|
单独出具编制成果的造价金额
|
3.5‰
|
3.2‰
|
3‰
|
2.2‰
|
2‰
|
1.8‰
|
1.5‰
|
|
4
|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
拦标价金额
|
3.5‰
|
3.3‰
|
3‰
|
2.5‰
|
2‰
|
1.5‰
|
1‰
|
|
5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或审核
|
2‰
|
1.8‰
|
1.6‰
|
1.5‰
|
1.4‰
|
1.2‰
|
1‰
|
|
6
|
工程结算编制
|
单独出具编制成果的造价金额
|
4‰
|
3.5‰
|
3‰
|
2.8‰
|
2.5‰
|
2.3‰
|
1.8‰
|
|
7
|
竣工决算编审
|
2‰
|
1.5‰
|
1.2‰
|
1.1‰
|
1‰
|
0.8‰
|
0.6‰
|
|
8
|
工程结算审核
|
基本费
|
委托审核的
造价金额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
成效附加费
|
审核差异超过核定造价5%之外的金额
|
5%
|
审核差异在核定造价5%以内的金额不计取成效附加费
|
9
|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
管控项目合同结算造价金额
|
12‰
|
10‰
|
8‰
|
7‰
|
6‰
|
5‰
|
3.5‰
|
|
10
|
工程造价争议鉴证
|
鉴证成果
造价金额
|
10‰
|
9‰
|
8‰
|
7‰
|
6‰
|
5‰
|
4‰
|
不含配合质证的
费用
|
11
|
钢筋或指定构件明细数量计算
|
计算对象
合计重量
|
12元/吨
|
|
12
|
计日(时)服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实际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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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日至1600元/日内议定
|
不含其他交通差旅等费用
|
造价员
|
实际工作日
|
500元/日至1000元/日内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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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民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费用占工程总造价(含设备费用)不足50%的,设备费用均全额计入取费基数;超过50%的,超过50%的设备费用金额不计入取费基数。
2.本标准费率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测算编制,如工程专业类别不同时,应按附件2费率乘以附件3所列相应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单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收费按本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3.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示例:
(1)某房屋建筑项目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其编制成果预算造价为30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算如下:
200万元×3.5‰=0.70万元
(500-200)万元×3.2‰=0.96万元
(2000-500)万元×3.0‰=4.50万元
(3000—2000)万元×2.2‰=2.2万元
合计:8.36万元
(2)某房屋建筑项目委托审核工程结算,其送审编制成果造价为3000万元,审核确定造价为2700万元,成效附加费率为5%,审核差额超过5%时计取,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算如下:按基准费率计算的基本费为:8.85万元;
因:(2700-3000)=-300万元,差额大于135万元(2700万元×5%),
故:成效附加费=(300-135)×5%=8.25万元
合计:17.10万元
(3)某城市轨道项目委托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成果预算造价为60000万元,按照基准费率计算的费用金额为:109.76万元;
专业类别调整系数为0.7,本项业务咨询服务费用为:109.76×0.7=76.83万元
4.保障性住房工程按同等收费标准的7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