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国发〔2015〕51号
国务院
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5〕5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 25%调整为 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 30%调整为 25%,铁路、公路项目由 25%调整为 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 20%不变,其他项目由 30%调整为 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 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 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 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 30%调整为 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 25%不变。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 20%不变。
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三、 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有关规定。
四、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 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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