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政策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城〔2015〕15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5〕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科学技术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规划局、建委,上海市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J 61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支持力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要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积极与农发行各分行对接,沟通协商好政策性金融贷款的申请和使用,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切实增强信贷资金对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储备制度,完善项目库建设,落实承贷主体;组织承贷主体积极向农发行分支机构提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农发行各分行要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 点领域,积极统筹调配信贷规模,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30 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可作为农发行贷款的质押担保。
四、农发行各分行要积极创新运用政府购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综合性金 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融资渠道。对符合 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主体提供专项基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
五、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发行各分行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共享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将各地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分别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 部及农发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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