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政策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建城〔2015〕24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5〕2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积极与农发行各分行对接,沟通协商好政策性金融贷款的申请和使用,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切实增强信贷资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二、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城市排水防涝、雨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城市供排水设施、再生水与污泥资源化利用、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水体治理与生态修复、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等为建设重点,统筹规划、系统实施,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落实承贷主体,并组织承贷主体积极向农发行各分行提供项目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对各地上报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好且采用“技术+资本”整体运作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
三、 农发行各分行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积极统筹调配信贷规模,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30 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符合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条件的贷款项目可执行人民银行确定的优惠利率。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可作为农发行贷款的质押担保。
四、 农发行各分行要积极创新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渠道。农发行系统要积极支持具备“技术+资本”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打造大型专业化海绵城市建设运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项建设基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
五、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发行各分行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共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农发行各省级分行要及时将各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分别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农发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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