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1〕17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财政厅是资产评估机构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资产评估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2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评估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抄送: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山西省物价局
2011年5月11日印发
附表:
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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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额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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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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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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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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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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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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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1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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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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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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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5000(含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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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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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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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10000(含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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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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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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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00000(含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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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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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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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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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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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一般按2000元计算,机动车等价值较小的单项资产评估收费可在50—500元之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计费;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负债总额合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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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一般按2000元计算,机动车等价值较小的单项资产评估收费可在50—500元之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计费;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负债总额合计计费。
二、计时收费标准
1、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负责人) 1000元/小时
2、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 500元/小时
3、注册资产评估师 300元/小时
4、助理人员(中级职称) 200元/小时
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
2、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的繁简、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