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水利部2009年第23号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290-2009
2009-07-31发布 2009-10-3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9年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等4项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290-2003
2009.07.31
2009.10.31
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440-2009
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SL441-2009
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SL442-2009
前言
根据水利部《关于移民条例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水规计[2007]384号)的要求,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要求,增加了项目建议书阶段,并对各设计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了调整和充实。
本标准章节结构与SL.290-2003保持一致,共3章21节105条和4个附录,包括:
--总则;
--枢组工程水库区;
--枢纽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D130-84
--SL290-2003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水淮河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水珠江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伟 潘尚兴 尹忠武 王晓峰 宋爱群 尹迅飞 姚玉琴 常益中
王振刚 翁家清 刘卫 黄云光 范云 董献明 陆望明 刘卓颖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刘志明 张根林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牟广丞
1 总则
1.0.1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合理使用土地,以人为本,妥善安置移民,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设计方案比选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工程规模的合理选定,关系到移民的生产、生活和有关地区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精心设计。
1.0.4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尽量减少建设用地和移民数量。
1.0.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安置后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1.0.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定征地移民范围;
---查明征地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口和各种国民经济对象的经济损失;
---分析评价所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参与工程建设方案和规模的论证;
---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进行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恢复改建、防护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提出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
---编制实施总进度及年度计划;
---编制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1.0.7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分类,本标准分为枢组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两部分。
1.0.8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水平年,以实物调查年为基准年,枢纽工程水库区以水库下闸蓄水的当年为规划设计水平年,分期蓄水水库应以分期蓄水年分别作为规划设计水平年;枢纽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水平年。
1.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枢纽工程水库区
2.1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2.1.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初步确定水库淹没处理设计洪水标准,初步确定泥沙淤积年限,初步进行水库洪水回水计算。
2初步确定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包括水库淹没范浸没、坍岸、滑坡及其他影响范围。
3初步查明水库淹没主要实物,对工程规模有制约作用的淹没影响实物应重点调查其数量、分布范围及高程。
4初步进行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调查;评价水库淹没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的影响。
5参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方案论证。
6初步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有关设计参数。
7农村移民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以乡(镇)为单位调查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拟定移民安置去向,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初步规划。
8初步确定城(集)镇人口和用地规模,拟定迁建方式初选迁建新址,提出迁建方案。
9提出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处理原则,拟定处理方案。
10对重要淹没影响对象,初步分析防护可行性,提出处理方案。
11确定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和原则,估算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补偿投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12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篇章或专题报告
2.1.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包括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确定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完成实物调查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2确定水库淹没处理设计洪水标准;确定泥沙淤积年限,进行水库洪水回水计算;分析计算风浪爬高值及船行波影响。
3根据水库回水计算成果及水库浸没、坍岸、滑坡及其他影响的预测成果,确定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
4查明各项淹没影响实物,编制实物调查报告。
5进行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社会调查;评价水库淹没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的影响。
6对工程设计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意见
7基本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有关设计参数。
8农村移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人口,以行政村为单位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确定生产安置标准,明确移民安置去向;选定集中居民点新址,基本查明新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居民点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模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进行居民点典型勘测设计,编制农村民安置规划。
9选定城(集)镇迁建新址,确定城(集)镇人口、用地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进行城(集)镇新址地形图测绘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
10提出工业企业处理方案
11进行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设计。
12对具备防护条件的重要淹没影响对象,确定防护方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13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求,编制库底清理规划
14提出移民后期扶持措施
15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析确定补偿补助标准和单价。编制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16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或篇章(专题报告编制提纲见附录A)
2.1.3初步设计阶段应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复核水库设计洪水回水计算成果。结合本设计阶段的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勘察成果,复核库区居民迁移、土地征收及其他受影响的范围
2对因范围变化引起的实物变化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可全面复核水库淹没影响实物。
3进行农村集中居民点新址地形图测绘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对城(集)镇新址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详勘。
4农村移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复核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落实移民安置去向。进行生产开发设计,完成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设计,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
5复核集镇建设规划,进行集镇基础设施设计;编制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告,进行城镇道路及竖向工程等重点项目
6复核工业企业处理方案
7进行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初步设计
8进行防护工程初步设计
9提出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
10进行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11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12编制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13编制征地移民迁建进度和年度投资计划。
14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可参考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按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进行编制。
2.1.4技施设计阶段应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核定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测设水库居民迁移和土地征收界线,埋设永久界桩
2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按权属分解各项实物(项目)及补偿投资
3开展农村移民生产开发和居民点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不需开展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提出实施技术要求。
4开展城(集)镇的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
5开展专业项目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
6开展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
7编制库底清理实施方案
8派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代表,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处理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等工作。
9根据验收需要,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报告编制提纲建本标准附录A)。
2.2 水库淹没影响范围
2.2.1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应包括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和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影响区。
1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水库洪水回水、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产生的临时淹没区。
2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包括浸没、坍岸、滑坡、内涝、水库渗漏等地质灾害区,以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
2.2.2水库设计洪水回水计算及回水末端处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水库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应考虑水库运行方式,按照坝前起调水位和入库流量,计算回水水位。回水水面线应以坝址以上天然洪水与建库后设计采用的同一频率的分期(汛期和非汛期)洪水回水位组成的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确定。
2水库回水尖灭点,应以回水水面线不高于同频率天然洪水水面线0.3m范围内的断面确定;水库淹没处理终点位置,一般可采取尖灭点水位水平延伸至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的相应水面线相交处确定。
3水库设计洪水回水位的确定,应根据河流泥沙特性、水库运行方式、上游有无调节水库以及受淹对象的重要程度,考虑10~30年的泥沙淤积影响。
2.2.3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水库调节性能及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在表2.2.3所列设计洪水标准范围内分析选择。选取其他标准应进行专门分析论证,并阐明其经济合理性。
2表2.2.3中未列的铁路、公路、输变电、电信、水利设施及文物古迹等淹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表2.2.3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表
淹没对象
洪水标准(频率,%)
重现期(年)
耕地、园地
50-20
2-5
林地、草地
正常蓄水位
-
农村居民点,集镇、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
10-5
10-20
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
5-2
20-50
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
2-1
50-100
2.2.4风浪、船行波淹没区,应包括库岸受风浪和船行波爬高影响的地区。对库面开阔、吹程较长的水库,应视库岸地形地质、居民点和农田分布等情况,在正常蓄水位的基础上,考虑风浪爬高的影响,其影响范围可按正常蓄水位滞留时段出现的多年平均风速计算的浪高值确定。风浪爬高计算公式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确定;船行波爬高,应按有关专业标准计算确定。
2.2.5冰塞壅水淹没区,应按冰花大量出现时的水库平均水位平均入库流量及通过的冰花量,结合河段封河期、开河期水情计算的壅水曲线确定。
2.2.6浸没影响范围,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成果和不同经济对象允许的地下水埋藏深度,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调查研究合理确定。
2.2.7对可能发生坍岸、滑坡的地段,应查明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考虑水库蓄水过程和运行的水位变化的基础上,预测初期(5~10年)和最终可能达到的影响范围。
2.2.8水库蓄水引起的其他影响区,应包括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内涝而造成的影响范围;水库蓄水后,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库周地段、孤岛和引水式水电站水库坝址下游河道影响地段。
2.2.9居民迁移和土地征收界线,应综合上述水库经常淹没和临时淹没以及浸没、坍岸、滑坡、内涝、水库渗漏等影响范围的具体情况,遵循安全、经济和便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全面分析论证确定。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应计算风浪爬高、船行波爬高,取两者中的大值作为居民迁移和耕(园)地征收界线;坝前回水不显著地段或不计算风浪爬高、船行波爬高时,居民迁移和耕(园)地征收界线可分别按高于正常蓄水位1.0m和0.5m确定。
2.2.10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对本标准2.2.2~2.2.9条的规定可适当简化。对推荐的水库正常蓄水位方案应初步计算水库回水,并应考虑风浪、船行彳波影响;对库周可能产生的浸没、坍岸、滑坡等进行初步预测,初步确定淹没影响范围,必要时应辅助测量定线。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本标准2.2.2~2.2.9条的规定要求,确定淹没影响范围,并现场测量定线,设置临时标志。
3初步设计阶段,必要时应根据水库洪水复核成果和其他勘测成果,复核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测设临时标志
4技施设计阶段,应核定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测设水库淹没影响永久界桩。
2.3 经济社会调查
2.3.1经济社会调查的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应以涉及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及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调查。
2.3.2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收集调查范围内涉及县(市、区)近3年的统计年鉴,乡(镇)、行政村及村民小组近3年的统计资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远景规划;收集了解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现状及其特征,以及发展趋势等资料。
2进行水库淹没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样本调查,包括行政村级样本调查和家庭样本调查等。主要了解移民、安置区居民不同群体的经济社会特征,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3搜集当地农副产品、林产品、人工工资、建筑材料价格输价格、燃料价格等物价资料
2.3.3经济社会调查应收集的主要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人口及人口结构、职业构成、文化素质以及劳动力流动情况
---民族组成、民风民俗以及历史沿革;
---国民经济主要指标,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规划;
---水利、输变电、交通、电信等设施及文化教育、卫生发展规划;
---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详查成果,以及后备耕地资源情况;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产状况和统计年鉴(年报),以及农业区划报告;
---县(市)农村、城镇经济社会调查队近3年的有关调查资料;
---可供发展利用的各种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开发利用现状和各种开发规划、计划;
---农、林、牧、副、渔产品及副产品和交通运输、能源、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以及各类运输价格、人工工资等。
2.3.4调查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以收集资料为主,水库淹没影响区以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为单位调查;移民安置区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调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水库淹没影响区应以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单位,收集资料并进行样本调查;移民安置区以乡(镇)、行政村为单位,收集资料并进行样本调查。随机抽样的家庭样本数,水库淹没影响区可取搬迁安置移民总户数的5%--8%;移民安置区可取所在行政村原有居民总户数的2%~3%。
3初步设计阶段,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及家庭户数和样本,进行彳复核调查
4技施设计阶段,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调查方法进行复核调查,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家庭样本户进行跟踪调查。
2.4 实物调查
2.4.1实物调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实物应按不同设计阶段和不同蓄水位方案,分水库淹没区和影响区进行调查。
2对推荐、选定的正常蓄水位方案,查明淹没影响范围内的人口、土地、建(构)筑物、其他地面附着物、矿产资源、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等实物的数量、质量和权属,分析淹没对象在地理上的分布规律、淹没特点、淹没影响的性质与程度,评价水库淹没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3实物调查应合法、客观、公正、公开。
4推算规划设计水平年的人口、房屋等动态变化的实物量
5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批准(核准)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调查。
2.4.2实物调查应按农村、城(集)镇、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等,分别进行调查统计,统计汇总格式见本标准附录C
1农村包括从事大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为的乡、村、村民小组和农户以及城(集)镇所辖的郊区村组
2集镇包括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建制镇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非建制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集镇。
3城镇是指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所在地。镇外单位指独立于城(集)镇建成区之外乡级以上管辖的单位
4工业企业包括从事工业生产的各类大中小型企业。
5专业项目包括交通工程设施、输变电工程设施、电信工程设施、广播电视工程设施、管道工程设施、国有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等。
2.4.3实物调查除查明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各项实物数量质量和权属外,对涉淹农村村民小组、城(集)镇、工业企业及专业项目对象,还应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查淹没线以上部分受影响的人口、房屋及设施等。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对远迁移民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附属建(构)筑物、零星树木应进行调查。
2.4.4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主要淹没影响实物调查的精度,应满足表2.4.4所规定的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施设计阶段调查、复核的精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相同。
表2.4.4中各阶段的精度,系指同一阶段用同样方法所取得的调查数与抽样调查数相比的允许误差。抽样调查的样本数可取调查数的15%~25%。
表2.4.4 不通涉及阶段主要淹没影响实物调查精度要求
项目
项目建议书阶段精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精度%
人口
±10
±3
房屋
2.4.5为保证调查成果精度,应做好调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包括接受调查任务、收集现有资料、编写调查大纲和调查细则。完成淹没实物调查后,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要求,提出调查说明或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可根据不同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进行编制。
2.4.6实物可分为土地、房屋、人口、工业企业、专业项目5类:
1土地分类及计量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1)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等
2)园地包括果园、茶园、其他园地等
3)林地分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按林种林地可划分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按林龄组林地可划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4)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
5)商服用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6)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
7)住宅用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9)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
10)交通运输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
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
12)其他土地包括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棵地土地面积的计量以标准亩或公顷为单位。对于坡地,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房屋应按产权、用途和建筑结构进行分类,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计算。计量单位为平方米(m2)
3人口应按农村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城(集)镇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分别计列,其中应包括有户籍人口和无户籍的超计划出生人口,以及户口临时转出的定向招收毕业后回原籍的学生、义务兵、中小学生、劳改劳教人员等。计量单位为户、人。
4工业企业应按不同属性、类型、行业,逐个进行调查登记,核定企业现有生产规模、固定资产和职工、户口在厂人数等实物的数量与质量。固定资严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工业企业,归属该企业所在地进行调查,列入城(集)镇或农村工商企业项目。
5专业项目按有关专业的相应规定分类和计量
2.4.7实物调查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查明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主要实物数量和质量,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人口、房屋、工业企业、专业项目、有开采价值的矿藏、重要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对象等。对正常蓄水位有制约作用的重大淹没影响区或重要经济对象,应查明其分布高程。对于淹没影响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各类土地面积,可应用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或航片解译成果,按地类界和乡村行政区划进行量算,并以土地详查资料和实地典型调查进行校核;对正常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土地,应用不小于1:5000比例尺地类地形图或航片解译成果进行量算。农村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统计,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和农副业生产设施等,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村、组进行典型抽样调查推算,典型抽样所选的样本数宜达到总样本数的25%~30%。城(集)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的调查应在收集
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全面调查淹没影响主要对象的数量和质量。对重要淹没对象,应进行重点调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实物调查应实地测量土地征收和居民迁移界线,设置临时标志,全面调查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各项实物。查明受淹对象的数量、质量和权属。
1)农村调查时,人口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入户进行调查;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以户为单位丈量分类统计,宅基地或村庄占地按自然村调查统计;应使用1:5000--1:2000比例尺地类地形图,现场查清土地类别和权属,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量算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各类土地面积;以户为单位全面调查零星树木。
2)城(集)镇调查时,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应分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和城(集)镇居民与农业居民,逐户逐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城(集)镇建成区占地面积及其分类、基础设施等,应分项进行全面调查。
3)工业企业调查时,按不同经济性质、类型、行业,逐个进行调查登记,查明企业现有生产规模、固定资产和职工、户口在厂人数等
4)专业项目调查时,应按专业类别,实地分项、分单位调查核实,说明经济性质和权属关系,及其主要技术经济特征。
实物调查成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应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初步设计阶段在必要时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要求,对实物进行局部或全面复核。复核成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比出入较大时,应进行逐项分析,说明原因。
4技施设计阶段应结合永久界桩埋设,对初步设计阶段复核的实物成果进行分解核定
2.5 农村移民安置
2.5.1农村移民安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包括确定移民安置人口规模、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移民安置方案、移民生产安置规划设计、居民点布设和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十、移民后期扶持措施、移民安置投资概(估)算等内容。
2移民安置应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以现状为基础,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使移民有可靠的生产生活条件、稳定的经济收入及良好的生活环境,并为移民安置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留有余地。
3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4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谋职业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5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值,应本着安置后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原则,根据移民各村(组)原有生活水平及收入构成,结合安置区的资源情况及其开发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具体分析拟定。农村移民具体规划目标值,可采用移民人均资源占有量、移民人均粮食拥有量、移民人均年纯收入等指标。
6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2.5.2规划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形地质资料,对拟定的大于200亩(含)的移民生产开发区,应有不小于1:5000比例尺地类地形图及土地调查成
果;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大于100人)应有不小于1:1000比例尺地形图和地质勘察成果。
2应有移民安置区自然环境现状资料
3应有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资料。
4应有水库淹没影响区有关经济社会资料(包括现状、近期、远期规划)。
5应有移民对安置的意愿调查资料
6应有枢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有关规划资料
2.5.3移民安置人口应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1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生产资料受淹没影响的程度为基础计算确定。对以耕(园)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者,按库区涉淹村、组受淹没影响的耕(园)地,除以该村、组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园)地数量计算,必要时还应考虑库内与库外土地质量级差因素。对以牧草地、林区林地、养殖水面或经济林地等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可参照耕地的计算方法计算。生产安置人口包括淹地淹房生产安置人口和淹地不淹房生产安置人口。
2搬迁安置人口由下列几种人口组成:
---居住在水库淹没区的人口。
----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影响区中必须迁移的人口。
----移民迁移线以上的零星住户,受水库淹没影响后,交通难以恢复或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恶化,必须搬迁安置的人口。
---在淹地不淹房的居民中,无法就近生产安置必须易地安置的人口。
3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均应按拟定的规划设计水平年计算自然增长的人口。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当地实际的人口增长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2.5.4移民安置区选择及环境容量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择移民安置区,应进行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一般按本组、本村、本乡(镇)、本县(市、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顺序,由近到远,受益区优先、经济合理的原则逐步扩大选择范围。
2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应按上述顺序和范围,根据规划设计水平年生产安置人口和安置区的居民人口进行分析计算,安置区可容纳移民人数应根据安置规划拟定的安置标准和资源的数量与质量确定。在确定安置区容纳人口时,应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留有余地。
2.5.5移民迁移方式应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成果确定,一般分为就近安置和远迁安置两种方式。
2.5.6移民安置应考虑移民的意愿和需求,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2.5.7移民生产安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应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通过调剂土地,兴修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土地后备资源等措施,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使移民具备恢复原有生活水平必要的生产条件。在经济发达和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移民的素质和意愿,可与非土地安置相结合,适当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2移民生产安置规划设计,应拟定移民农业生产开发的方式,提出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投资。对成片土地的开发项目,应进行勘测规划设计;对第二、第三产业的开发项目,应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3其他安置方式包括养老保险、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等。
2.5.8移民居民点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居民点布设,应遵循因地制宜、保障安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进行
2居民点设计包括选址、居民点布局规划、基础设施规划
3移民居民点新址应布设在居民迁移线以上并避开浸没滑坡、坍岸等不良地质地段。防洪高水位设置在正常蓄水位以上的水库,移民居民点新址一般应设在防洪高水位以上。
4对集中安置移民的居民点,应根据不小于1:1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合理规划布局,进行平面设计。
5居民点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参照原有用地情况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6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进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进行场地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评价,并依法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对移民居民点的供水、供电、交通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应考虑原有的水平和安置区的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经济合理地进行配置。对场地平整(竖向工程)、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应进行勘测规划设计。
8对集中安置居民点应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计,落实相关措施。
2.5.9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安置移民新增耕地、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和工程施工新造耕地,应与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数量进行占补平衡计算。
2.5.10应计算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投资,并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补偿费等进行平衡。
2.5.11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拟定移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提出移民的社会适应性调整措施
2.5.12应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有关政策要求,拟定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人口规模、目标和措施。
2.5.13应按生产安置规划和移民的收入构成(居住条件、交通、环境),预测评价移民安置后的生活水平。
2.5.14应提出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和相关图表。除文字报告外,还应有相应的附图和附表。主要包括居民点设计总平面布置图,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规划布置图,安置区主要生产开发项目规划图,以及安置区资源平衡表,生产安置人口平衡表,搬迁安置人口平衡表,耕地占补平衡计算表,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估)算表,生产开发资金平衡表,生产开发项目投入产出计算分析表,移民安置后经济收入预测等附图、附表。
2.5.15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初步确定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有关参数,参照本标准2.5.1--2.5.14条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以乡(镇)为单位初步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在征求有关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和生产恢复与开发措施、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移民安置补偿投资。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照本标准2.5.1~2.5.14条的要求,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定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以行政村为单位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确定农村移民安置标准、去向和方案,进行移民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规划和典型设计,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计算移民安置补偿投资。
3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本标准2.5.1~2.5.14条的要求,复核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落实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进行项目的单项设计;分项计算农村移民安置补偿投资,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4技施设计阶段,按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进行施工图
2.6 城(集)镇迁建
2.6.1城(集)镇迁建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拟定受淹城(集)镇的迁建方式,选择迁建新址
2合理确定城(集)镇迁建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参照国家对城(集)镇规划工作程序的规定,编制各设计阶段的迁建规划设计文件。
3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应与移民安置其他项目规划设计相互衔接
4城(集)镇迁建所需的补偿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5撤迁后位子城(地成长外的单位,按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屏功能的原则计列其征地及基础设施工程投资。
2.6.2 迁建方式包括易地建设、后靠建设、工程防护和撤销与合并等。应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和经济腹地的变化情况,综合分析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城(集)镇功能确定城(集)镇迁建方式。
2.6.3迁建新址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城(集)镇新址,应选择在地理位置适宜、地形相对平坦、地质稳定、水源安全可靠、交通方便、防洪安全、便于排水、能发挥服务功能的地点。选择新址,还应与当地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并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2城(集)镇选址应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进行场地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评价,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6.4迁建人口规模及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受淹城(集)镇的迁建人口规模,包括随城(集)镇迁移的原建成区淹没影响常住人口、新址征地范围内规划留居建设区的常住人口和规划进城(集)镇建房的农村移民
2淹没影响常住人口包括移民迁移线下常住人口和移民迁移线上需随迁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由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构成其中寄宿学生人数按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计列。城(集)镇规划人口规模应考虑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
3城(集)镇迁建应贯彻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应根据原建成区人均建设用地情况和人口规模,新址的地形、地质条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合理选用。根据规划人口规模与上述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用于计算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人口,除上述规划人口外,还应包括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
4城(集)镇迁建新址建设用地分类和比例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合理选用。
2.6.5迁建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城(集)镇迁建规划分迁建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等。基础设施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迁建方案应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体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城乡统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好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矛盾;科学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注意与周围环境协调,合理分区划片,提出总布置图、道路及竖向规划等主要规划图纸。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基础设施设计应满足相关专业规划设计内容。
2城(集)镇迁建新址对外连接工程及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和指标,应根据淹没现状,结合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合理确定。
3城(集)镇迁建征地范围内的各项实物,应按相应阶段的工作深度进行调查,提出征地影响人口的安置措施。
4部分受淹的城(集)镇,应对移民迁移线上受影响的基础设施进行恢复规划,在考虑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其功能。
5应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计,落实相关措施。
2.6.6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调查城(集)镇的受淹影响程度拟定迁建方式,初选迁建新址,进行地质调查,提出迁建方案,估算迁建投资。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全面调查分析城(集)镇受淹影响程度,选定迁建方式和新址位置,并进行初步地质勘察;确定规划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编制集镇建设规划;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估算补偿投资,编制迁建进度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3初步设计阶段,应复核城(集)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进行详细地质勘察,编制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道路及竖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集镇迁建基础设施初步设计文件,提出补偿投资概算,编制迁建进度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4技施设计阶段,应进行城(集)镇迁建基础设施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
2.7工业企业处理
2.7.1工业企业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业企业的处理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2应根据工业企业受淹没影响的程度,结合地区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及环境保护要求,在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规划,确定防护、改建、迁建或关停、并、转的处理方式。
3全部受淹的工业企业需要搬迁的,应优先考虑就近搬迁部分受淹的工业企业需要搬迁的,应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和周围环境条件,确定局部后靠或易地搬迁的处理方式
4对改建、迁建的工业企业,应提出改建、迁建规划方案,其厂区内的有形资产,通常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成果为基础,分企业用地、房屋、设施、设备、实物形态流动资产搬迁、停产损失等逐项计算核定,并计算对外连接工程投资。对采用关、停、并、转等处理方式的工业企业,可参照资产评估的方法,计算其补偿投资。因提高标准、扩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以及转产所需增加的投资,不应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5工业企业的处理规划应与城(集)镇迁建规划、库区交通、电力、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2.7.2列入受淹工业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工业生产,并具有一定规模。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3持有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的证件。
2.7.3迁建规划应包括以下设计工作内容
1城(集)镇外工业企业迁建新址,应根据其淹没影响程度和工业企业的生产特征,新址地质、地形、交通、水源等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选定。随城(集)镇迁建的工业企业,应在城(集)镇规划中统筹考虑。
2工业企业迁建用地,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在城(集)镇外建设的,原则上按其原有占地面积控制;在城(集)镇内建设的,纳入城(集)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
2.7.4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调查工业企业的受淹影响程度,初步提出处理方案,估算补偿投资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对淹没影响工业企业逐个、逐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方案,通过资产评估或相关方认可的方式估算补偿投资。
3初步设计阶段,应复核工业企业处理方案,编制补偿投资概算
4技施设计阶段,必要时应补充相应的工作。
2.8 专业项目处理
2.8.1专业项目包括交通工程设施、输变电工程设施、电信工程设施、广播电视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道工程设施、国有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矿产资源等。
专业项目的淹没处理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恢复改建的项目,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所需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不应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应根据各专业项目的特点、受淹没影响的程度和移民安置需要,结合专业项目的规划布局,提出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包括复建、改建、迁建、防护、一次性补偿等。
对确定复建、改建、迁建、防护的专业项目,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应按照专业项目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地质勘察和单项设计,计算补偿投资,编制规划设计文件。
2.8.2专业项目处理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交通工程、输变电、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和水利水电工程等专业项目,需要复建、改建、迁建、防护的,应根据受淹没影响的程度,结合移民安置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选定合理的处理方案;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应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2文物古迹,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淹没影响程度·提出复建、发掘、防护或其他措施。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应根据其淹没影响程度、保护级别,提出保护或其他措施。
4具有开采价值的重要矿藏,应查明淹没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措施。
5库周交通,应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和库周居民点分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恢复方案
2.8.3专业项目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拟专业项目的处理方案,提出投资估算。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确定专业项目的处理方案。对规模较大、投资较多的专业项目,应按各专业相当于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进行典型设计,提出投资估算。
3初步设计阶段,应复核各专业项目的处理方案,提出专业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提出投资概算。
4技施设计阶段,应进行施工图设计。
2.9 防护工程
2.9.1在水库临时淹没、浅水淹没或影响区,如有重要对象具备防护条件,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应采取防护措施
2.9.2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防护工程等级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选定;对需要降低或提高等级的应加以论证。
2洪水标准应按本标准第2.2.3条的规定执行。
3排涝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选择。设计讠暴雨的重现期农田可采用3~5年一遇,农村居民点、集镇可采用5~10年一遇,城镇及大中型工业企业等重要防护对象排涝标准可适当提高。暴雨历时和排涝时间应根据防护对象可能承受淹没的状况,按表2.9.2分析确定。
表2.9,2不同防护对象排涝标准表
防护对象
暴雨历时
排涝时间
农田
旱地
1-3d
水田
3-5d
农村居民点、集镇
24h
城镇和大中型工业企业
12-24h
4防浸没(渍)标准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水库运用方式和防护对象的耐浸能力,综合分析确定不同防护对象容许的地下水位临界深度值
5排涝工程的内外设计水位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除涝防渍要求、主要防护对象的高程分布和水库调度运用资料,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6其他设计标准包括安全超高及安全系数等,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标准选定。
2.9.3防护工程方案选择、论证及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防护工程方案选择应考虑对水库正常运用的影响、防护对象受淹没影响情况、对原有水系洪水排泄的影响程度,以及地形、地质条件、投资、效益、环境影响、其他特殊需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2应合理确定防护区的范围和防护工程的布置方式,进行工程设计。
3应调查防护区内的淹没影响实物和防护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实物。
2.9.4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分析防护可行性,提出防护工程初步方案,提出投资估算。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对防护工程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提出防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资估算。
3初步设计阶段,应对确定的防护工程开展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投资概算。
4技施设计阶段,应开展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
2.10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2.10.1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库水域的开发利用包括养殖、航运、旅游、疗养、水上运动,以及水库消落区土地利用等项目,应根据水库运用条件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
2水库水域拟开发利用的项目应符合水库承担任务的要求。
3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应服从水库统一调度,保障枢纽工程安全运行,并应保护水库水质和生态环境。
4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应结合水库运用方式,编制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对水库消落区可利用的土地,不应计入移民安置的环境容量。
5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产业应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发展兴利产业的投资不计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2.10.2开发利用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由开发利用者负责提出专题报告。
2.10.3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提出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建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阐明水库水域开发利用的条件,提出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3初步设计阶段,应对水库消落区土地利用和其他可开发利用的项目进行规划。
4技施设计阶段,应复核初步设计阶段确定的规划项目进行开发项目设计工作。
2.11 水库库底清理
2.11.1在水库蓄水之前,应进行库底清理。
2.11.2水库库底清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库底清理设计应符合卫生、环保、劳动安全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
2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淹没特点、水库运行方式和功能,确定清理范围,调查各类清理对象的分布及数量,提出清理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施办法,计算清理工程量和清理费用。
3库底清理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一般清理应根据清库工作量和清理措施计算所需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特殊清理所需投资应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各种特殊清理,应符合有关行业的技术要求。
4对具有供水(饮用水)任务的水库,应根据清理范围内的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性质、污染程度等环境状况,提出特定的清理措施和防止污染方案。
5库底清理设计方案应经济合理,便于操作,并应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衔接,满足水库蓄水要求。
2.11.3水库库底清理范围和对象应符合表2.11,3的规定
表2.11.3 水库库底清理范围与对象表
清理类别
清理范围
清理对象
一般清理
居民迁移线以下库区
各类建筑物清理;包括房屋、附属建筑物清理;
卫生清理:包括污染源与污染物,如油库、有毒固体废弃物、特殊物品仓储地以及医院、卫生所,屠宰场、兽医站、厕所、粪坑《池)、畜厩、污水池、坟墓、垃圾等,以及地面上各种易漂浮物质的清理
居民迁移线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3m库区
各种构筑物清理:包括大中型桥梁、各种线杆、砖(石、混凝土)墙体、坝(闸)、水井、烟囱,高牌坊以及地下建筑物(地窖、隧道、井巷、人防工程)等清理。
正常蓄水位以下库区
林地清理;包括各种林地、迹地、零星树木的清理
特殊清理
选定的水产养殖场、捕捞场、游泳场、水上运动场,航道、港口、码头、泊位、供水工程取水口、疗养区等所在
可根据开发利用的不同要求,确定清理对象
2.11.4库底清理应调查各类清理对象的分布并计算清理工程量。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类型与数量
2库区及库周疫情
3传染源、污染源的类型和数量
4各种林地面积、蓄积量和零星树木数量。
5浅水区、消落区洼地、沼泽化浸没区的分布及面积,各种易漂浮物质的分布及清理量
6特殊清理对象的工作量。
2.11.5建(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理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拆除,并推倒摊平,对易漂浮的废旧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2清理范围内的各种基础设施,凡妨碍水库运行安全和开发利用的应拆除,设备和旧料应运至库区以外。残留的较大障碍物要炸除,其残留高度不宜超过地面0.5m。对确难清除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的明显标志,并在水库区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
3水库消落区的地下建(构)筑物,应结合水库区地质情况和水库水域利用要求,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2.11.6卫生清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卫生清理工作应在建(构)筑物拆除之前进行
2卫生清理应在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3库区内的污染源及污染物应进行卫生清除、消毒。如厕所、粪坑(池)、畜厩、垃圾等均应进行卫生防疫清理,将其污物尽量运至库区以外,或薄铺于地面曝晒消毒,对其坑穴应进行消毒处理,污水坑以净土填塞;对无法运至库区以外的污物、垃圾等,则应在消毒后就地天迈,然后覆盖净土,净土厚度应在1m以上且应夯实。
4库区内的工业企业积存的废水,应按规定按时排放。有毒固体废弃物按环境保护要求处理。
5库区内具有严重放射性、生物性或传染性的污染源,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予以清理。
6库区内经营、储存农药、化肥的仓库、油库等的污染源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处理。
7对埋葬15年以内的坟墓,应迁出库区;对埋葬15年以上的坟,是否迁移,可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并尊重当地习俗
处理;对无主坟墓压实处理。凡埋葬结核、麻风、破伤风等传染病死亡者的坟墓和炭疽病、布鲁氏茵病等病死牲畜的掩埋场地,应按卫生防疫的要求,由专业人员或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的人员进行处理。
8有钉螺存在的库区周边,在水深不到1.5m的范围内在当地血防部门指导下,提出专门处理方案。
9清理范围内有鼠害存在的区域,应按卫生防疫的要求提出处理方案。
2.11.7林木砍伐与迹地清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林地及零星树木应砍伐并清理,残留树桩不得高出地面0.3m
2林地砍伐残余的枝桠、枯木、灌木林(丛)等易漂浮的物质,在水库蓄水前,应就地处理或采取防漂措施。
3农作物秸秆及泥炭等其他各种易漂浮物,在水库蓄水前,应就地处理或采取防漂措施。
2.11.8库底清理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可采取扩大指标估算库底清理投资。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基本查明库底清理的主要对象并估算其清理工程量,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求和清理措施,编制清理规划,提出库底清理投资估算。
3初步设计阶段,应复核库底清理范围,查明库底清理的对象并计算其清理工程量,进行库底清理设计,编制库底清理投资概算。
4技施设计阶段,应提出库底清理实施办法。
2.12 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
2.12.1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征地移民实施总工期为移民安置开始到移民安置完成所需的时间
2移民实施总进度计划应按枢纽工程截流时间、施工期度汛水位和水库蓄水(发电)计划、库底清理完成时限等控制条件,根据移民安置任务量和合理建设工期进行编制。
3各实施项目按实施总进度和上述控制条件要求,依据设计成果,按各项目建设合理工期,编制年度计划。
4年度计划应按照先低后高、先淹先迁的原则编制。
5建设工期长和对水库蓄水有制约因素的项目,应提前安排。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如农田水利、道路供水、供电、学校、医院等,应优先安排。
2.12.2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移民实施总进度及年度计划应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处理、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项目分别编制。
2应根据实施总进度计划和分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制定分期分年度投资计划。
2.12.3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拟定移民安置实施总工期、总进度。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拟定移民安置实施总工期和总进度,并提出主要项目的分期分年进度计划。
3初步设计阶段,应确定移民安置实施总进度,按移民安置各项目建设周期,编制分期分年实施进度计划
4技施设计阶段,必要时应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2.13 实施管理
2.13.1移民实施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出移民实施管理机构设置的建议。
2按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开展设计代表工作,提出实施管理及分工职责建议。
3提出水库征地移民监督评估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
4提出水库征地移民管理人员和移民的培训计划
5根据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研究课题。
2.13.2实施管理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提出实施管理的初步设想。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提出实施管理的初步建议和
3初步设计阶段,应提出实施管理建议
4技施设计阶段,应提出实施管理意见。
2.14 补偿投资概(估)算
2.14.1补偿投资概(估)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补偿投资概(估)算应依据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
果、移民安置规划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制
2补偿投资概(估)算项目划分为农村部分、城(集)镇部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有关税费。
3补偿投资项目费用应由补偿补助费、工程建设费、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构成。
4专业项目应依据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进行编制。
5征收的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满足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的资金需要。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补偿。
6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可给予适当补助。对远迁移民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附属建(构)筑物、零星树木,应当给予补偿。
7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所需的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淹没对象,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8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不应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9水库库底的一般清理费用,应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特殊清理费用,不应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10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估)算,宜按枢纽工程概(估)算编制年相同年份的政策规定和价格水平编制。
11征地移民分年投资,应根据分期分年移民安置的进度计划确定。
2.14.2概(估)算项目补偿单价应按照下述规定编制:
1补偿投资概(估)算费用由农村部分补偿费、城(集)镇部分补偿费、工业企业补偿费、专业项目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有关税费等9部分构成,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项目
2项目单价应按照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和选定的价格水平,分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进行编制
3基础价格应按照下述规定编制:
1)补偿补助费用的基础价格,可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公布的,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分析确定。
2)工程建设费用的基础价格,应按照单体工程隶属行业的规定编制。没有规定的,应按照水利工程的规定编制。
2.14.3项目单价应按照下述规定编制:
1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价应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编制。划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单价,应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2各类结构房屋、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单价,应按照典型设计的成果分析编制。房屋装修补助单价、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单价可结合实物分类及量纲,按照房屋基本结构补偿单价的编制原则编制。
3零星树木的补偿费单价、林地和园地的林木补偿费单价,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编制。
4设施和设备补偿费单价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定额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5搬迁补助费单价,应按照建设征地区的价格结合移民安置规划编制。
6其他补偿补助费单价,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标准的规定编制。
7工程建设费用单价编制,应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执行水利工程的规定
2.14.4概(估)算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农村部分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等。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应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规定计算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应按照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的重置价格计算。
3)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移民安置点新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以及新址场地平整、居民点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工程费用,应根据居民点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
4)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包括村(组)和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项目补偿费,应按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计算。
5)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包括移民个人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电站、抽水泵站、排涝泵站、灌溉渠道、水库、水塘等设施补偿费,应按原有规模和标准,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扣除可利用的设备材料后计算。
6)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生产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停产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补偿补助费用。应按照实物数量和原有规模、迁移距离、搬迁时间、停产状况分项计算。
7)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树木补偿搬迁补助等费用,应按照实物数量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分项计算。
8)搬迁补助费,包括移民及其个人和集体的物资,在搬迁过程中的车船费、途中食宿费、物资搬迁运输费、搬迁保险费、误工补助费、物资损失补助费和临时住房补贴等费用,一般按迁移距离、物资数量、运输方式和时间等情况分项计算。
9)其他补偿补助费,包括零星树木补偿、鱼塘设施补偿坟墓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费用,应按需要补偿补助的数量分项计算。
10)过渡期补助费,指移民生产恢复期间的补助费,以规划生产安置人口或搬迁安置人口为基数计算,过渡期可 按1~3年考虑。
2城(集)镇部分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新址征地补偿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搬迁补助费、工商企业补偿费、行政事业单位补偿费、其他补偿补助费等。
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应按照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的重置价格计算。
2)新址征地补偿费,包括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应根据规划新址征地实物调查成果分项计算。
3)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包括新址场地平整及挡护工程、新址内街道、给水、排水、防灾减灾、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卫、园林绿化等费用,应根据新址规划。
4)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装卸、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时住房补贴等费用,一般按迁移距离、物资数量、运输方式和时间等情况分项计算。
5)工商企业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设施及设备补偿、停产损失等费用,应按本标准2.14.4条第1款中“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的规定分项计算。
6)行政事业单位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搬迁运输费及物资损失等费用。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 偿费,应按重建价格计算;搬迁运输费及物资损失应按运输距离、物资数量和运输方式计算。
7)其他补偿补助费,包括贫困移民建房补助、零星树木补偿等费用,应按需要补偿补助的数量分项计算。
3工业企业补偿费包括企业用地补偿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场地平整费、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停产损失费、零星树木补偿费等。
1)企业用地补偿补助费应按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耕地的补偿补助单价计算。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不同结构类型、用途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应按重置价格分项计算。
3)场地平整费可按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居民点场地平整项目平均单价计算。
4)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补偿费应按需要补偿的设施数量乘以相应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施可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施一般不予补偿
5)设备补偿费包括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的补偿费。可搬迁设备仅考虑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可搬迁设备补偿费应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备可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予补偿。
6)搬迁补助费包括人员搬迁和实物形态流动资产搬迁补助费。实物形态流动资产搬迁补助费,应根据需要搬迁的各类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乘以相应的搬迁运输单价计算。
7)停产损失费应按项目合理停产时间分析计算。对已停产、倒闭、破产的企业不应计此项费用。
8)零星树木补偿费应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4专业项目补偿费包括交通工程、输变电、电信、广播电牧、渔)场等补偿费
1)受淹的交通工程、输变电、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的补偿费,应按原等级、原标准和选定恢复改建方案的规划设计成果,根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计算。专业项目建设征地土地征收(用)费,应按照本标准2.14.4条第1款的相应规定计算。
2)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应根据复建或其他处理方案分项计算。
3)库周交通恢复费,应根据水库库周交通恢复规划项目计算。桥梁应按本款第1项的规定计算;机耕路、人行路、人行渡口和农村码头等应以复建指标乘以相应单价计算。
4)文物古迹保护费,应按确定的保护方案所需费用计列。
5)其他项目补偿费,包括军事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等项目,应根据各项目的淹没影响实物和迁移复建或保护的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迁建或恢复补偿费。
6)国有农(林、牧、渔)场补偿费,应参照农村部分、其他专业项目等补偿概算办法编制。
5防护工程费应按照选定的防护工程方案设计所需的费用计列。
6库底清理费应按照库底清理设计所需的一般清理分项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
7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和咨询服务。
1)前期工作费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前期勘测设计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等,可32 2.5%计计列。
2)勘测设计科研费是指为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施设计阶征地移民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勘测设计科研费用。根据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类型和规模,可按本标准2.14.4条第1~6款各项费用之和的2%~3%计列。初步设计阶段占40%~45%,技施设计阶段占60%~55%。
3)实施管理费是指包括移民实施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经常性管理费用,可按本标准2.14.4条第1~6款各项费用之和的3%计列。
4)实施机构开办费是指为移民实施机构启动和运作所必须配置的办公用房、车辆和设备购置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可根据移民规模和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分项计算确定。
5)技术培训费是指为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所需要的费用,可按本标准2.14.4条第1款费用的0.5%计列。
6)监督费主要是为对移民搬迁、生产开发、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处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所发生的费用。评估费主要是为对移民搬迁过程中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进行跟踪监测、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规模和特点,可按本标准2.14.4条第1~6款各项费用之和的1%~1.5%计列
7)咨询服务费可按本标准2.14.4条第1~6款各项费用之和的0.1%~0.2%计列
8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基本预备费按照本标准2.14.4条第1~7款各项费用之和乘以费率计列。费率在项目建议书阶段为15%,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为12%,初步设计阶段为8%,技施设计阶段为5%。
2)价差预备费应以分年度的静态投资为计算基数,按照枢纽工程概(估)算编制所采用的价差预备费率计算
9有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计列
2.14.5各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以征地移民实物为基础,结合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方案,编制补偿投资估算,列出静态投资和总
投资。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以征地移民实物为基础,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编制补偿投资估算,列出静态投资和总
3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本标准2.14.1~2.14.4条的规定,编制补偿投资概算,列出静态投资和总投资。
4技施设计阶段,应根据本阶段核定的补偿实物、各项设计成果及补偿单价,分项核定补偿投资,编制补偿投资执行枢纽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
3.1 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
3.1.1应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区用地
3.1.2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应由永久征地范围和临时用地范围构成。永久征地一般包括永久建(构)筑物的建筑区、对外交通用地和管理区;临时用地一般包括料场、渣场、作业场(含辅助企业)、临时道路、施工营地、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及施工爆破影。
3.1.3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1枢纽工程建设区,应依据枢纽工程总体布置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按本标准3.1.2条中的占地用途确定工程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的范围。
2其他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工程用地、管理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按照工程总体布置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确定堤防、人工河道、渠道(含渡槽)、泵站、输水管道、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闸坝及上游壅水淹没区等工程项目的用地范围。
3水闸壅水及大型渠系上的水塘、小型水库的淹没范围可参照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确定,必要时应考虑回水淹没及泥沙淤积。对堤围内的调蓄区,可按有关排涝标准确定其范围。修建其他水利工程可能引起的浸没、坍岸、滑坡等,应根据地勘成果确定其范围。
3.1.4各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施工规划成果和有关资料,现场确定范围,必要时应辅助测量定线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以工程总体布置图、施工组织设计成果划定的红线范围为依据,现场测量放线并设置临时标志。
3初步设计阶段,应以工程总体布置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划定的红线范围为依据,测设永久界桩。
4技施设计阶段,应根据施工用地红线范围调整情况,补充测设永久界桩,核定用地范围。
3.2 经济社会调查
3.2.1经济社会调查范围应包括工程建设区和安置区所涉及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及村民小组等
3.2.2调查内容、要求和方法可按本标准2.3节的规定执行家庭样本调查数,可取搬迁安置移民总户数的5%~10%
3.3实物调查
3.3.1枢纽工程与其他水利工程实物调查范围应按本标准3.1节的规定执行。应按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分期分区调查各项实物的数量和质量。
3.3.2调查内容、精度和方法、各阶段设计深度,可按本标准2.4节的规定执行。
4 移民安置
3.4.1移民安置应进行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的调查分析,防止在工程周围超容量就近安置,合理确定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按本标准2.5节的规定执行,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
3.4.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根据临时用地的面积、用途和使用期限,确定复垦面积并提出相应的恢复措施,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纳入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
3.5 城(集)镇迁建及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处理
3.5.1位于征地范围内的城(集)镇,应按照本标准2.6节的规定执行。仅影响独立或少量的单位和居民,应按原规模以分散搬迁方式进行安置。
3.5.2工业企业处理,可按照本标准2.7节的规定执行。
3.5.3专业项目处理,可按照本标准2.8节的规定执行。
3.6 补偿投资概(估)算
3.6.1工程建设区补偿投资概(估)算应按本标准2.14节的规定编制。
3.6.2应根据工程建设区的用地性质,计列临时用地补偿费、永久征地青苗补偿费、临时用地的耕地复垦费。
3.6.3对搬迁移民数量少的其他水利工程可不计实施机构开
3.7 移民实施进度和投资计划
3.7.1应根据工程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的分区、分期用地计划提出移民安置年度实施进度计划。
3.7.2应根据移民安置年度实施进度计划,提出分年度投资计划。
附录A 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编制提纲
A.1前言
A.1.1规划设计工作过程
A.1.2组织与协作、参加单位、工作时间
A.2概述
A.2.1工程概况
A.2.2库区概况
A.2.3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概况
A.3水库淹没影响处理标准及范围
A.3.1各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选择
A.3.2不同设计洪水频率回水计算及回水末端处理
A.3.3风浪爬高、船行波浪高的计算和确定
A.3.4浸没、坍岸、滑坡和其他影响范围的确定
A.3.5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的确定
A.4水库淹没影响实物调查
A.4.1水库淹没影响实物调查
1实物调查的依据、组织、内容和方法。
2淹没影响实物调查成果包括推荐方案的实物成果与分析评价。如有防护工程的应分别列出库区防护与不防护的实物调查成果。
3比选方案的实物调查成果包括比选方案(包括坝址、坝线及正常蓄水位)的实物成果与分析评价。
4主要受淹项目实物变化预测包括对随时间变化大的项目,如人口、房屋等,应考虑合理计列增长量
5工程防护区的实物调查成果按各防护区分别列出。
6调查成果评价。
A.4.2水库淹没影响分析评价
1水库淹没损失的特点和主要淹没对象的特征。
2水库淹没对涉及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3淹没损失对水库主要特征水位选择的影响分析
4工程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
A.5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A.5.1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规程、文件、协议、设计成果等
A.5.2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
A.5.3规划设计水平年、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
A.5.4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包括规划设计基准年和水平年的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计算。
A.5.5安置区选择和环境容量分析
1安置区选择包括安置区选择的依据、原则、涉及范围和基本情况。
2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包括环境容量分析方法、步骤和结果,以及改善环境容量的措施等
A.5.6农村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方案
包括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比选及推荐方案的移民安置分配平衡表。
A.5.7移民生产安置规划
1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及标准
2移民生产开发方案比选。
3移民生产开发规划包括开发项目的地点、规模、配套工程、工程量、安置移民数量及管理措施等
4移民生产开发规划投资概(估)算包括各类生产规划项目投资概(估)算编制的依据、方法及单价分析,生产开发规划投资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补偿费等的平衡计算。
5移民生产安置效益分析包括生产开发项目的投入产出分析、移民安置前后收入水平比较等。
A.5.8移民搬迁安置规划
1规划原则与标准。
2集中安置居民点的选址
3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4移民安置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5移民居民点规划设计投资概(估)算
A.5.9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A.5.10后期扶持
A.5.11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投资概(估)算
A.5.12农村移民生活水平预测
A.6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
A.6.1城(集)镇现状及淹没情况
包括受淹城(集)镇基本情况,主要淹没影响实物,淹没对其功能的影响等。
A.6.2规划设计原则和依据
A.6.3城(集)镇迁建方式
包括撤销与合并、易地建设、后靠建设及工程防护等。
A.6.4城(集)镇迁建规模和标准
包括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A.6.5城(集)镇迁建新址选择
从新址的地形地质、水源、交通和经济社会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
A.6.6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集镇的建设规划
A.6.7城(集)镇迁建专项工程设计
A.6.8城(集)镇迁建补偿投资概(估)算
包括各类工程的工程量、单位造价和投资概(估)算,以及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提出投资分摊的意见。
A.7 工业企业处理
A.7.1工业企业现状和淹没影响情况
A.7.2工业企业处理原则和依据
A.7.3工业企业处理方案
A.7.4工业企业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
A.8 专业项目处理
A.8.1专业项目现状和淹没影响情况
A.8.2专业项目处理原则和依据
A.8.3专业项目处理规划设计
分不同专业项目分别叙述
A.8.5专业项目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
包括各类专业项目处理的工程量、单位造价和投资概(估)算,以及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提出投资分摊的意见
A.9 防护工程
A.9.1防护区选择
包括防护对象和地点选择、防护区规模论证、防护的必要性分析等。
A.9.2防护工程设计标准
A.9.3防护工程设计
包括工程布置、建筑物设计,以及防浸、排涝措施设计等。
A.9.4防护工程投资概(估)算
包括工程量、单位造价和投资概(估)算。
A.9.5防护方案比选和综合评价
包括不同防护方案的比较、防护后综合效益评价及确定防护方案等。
A.9.6运行管理建议
A.10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
A.10.1水库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1库区水域特性
2库区开发项目与初步规划
A.10.2水库消落区土地利用规划
1消落区土地资源分布情况
2消落区土地利用初步方案与评价
A.11 水库库底清理
A.11.1水库库底清理原则
A.11.2水库库底清理范围
A.11.3水库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A.11.4水库库底清理投资概(估)算
A.12 实施总进度及年度计划
A.12.1移民实施总进度及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A.12.2移民实施总进度
A.12.3分项实施计划
A.12.4分年实施计划
A.13 移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及移民的社会适应性调整
A.13.1移民可享有的基本权益
包括原则、依据和标准
A.13.2移民应尽的基本义务
A.13.3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运作方式
A.13.4移民的社会适应性调整措施
A.14 实施管理
A.14.1移民实施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的初步建议和意见
A.14.2移民实施过程中培训、科研计划,以及监督评估要
A.15 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A.15.1概(估)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A.15.2补偿补助标准
包括各类项目补偿补助标准的拟定和分析
A.15.3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
包括各分项投资,以及静态投资与总投资
A.15.4分年投资计划
A.16 问题与建议
A.16.1存在问题
A.16.2关于下阶段勘测、规划、设计工作的建议
A.17 附表、附图、附件
A.17.1附表
1水库回水计算成果表。
2水库淹没影响实物分县汇总表。
3农村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分县汇总表
4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安置方案分县平
5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汇总表
6城(集)镇规划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组成汇总表
7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成果汇总表。
8工业企业处理成果汇总表
9专业项目处理分项成果汇总表
10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分县分项表
A.17.2附图
1水库淹没影响范围示意图。
2浸没、坍岸、滑坡、内涝、下游脱水段等影响范围图
3水库区干、支流淹没(含回水)影响与居民点高程分布纵断面图。
4水库水位与淹没主要实物关系曲线
5农村移民安置区(点)规划分布图
6农村居民点迁建新址总布置图及水、电、路对外连接线路布置图。
7城(集)镇迁建新址规划总布置图或总平面布置图
8专业项目分专业分项迁(改)建示意图。
9防护工程示意图。
A.17.3附件
1上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建设单位(业主)、枢纽工程设计单位与当地政府和有关专业部门的协议及主要往来文件。
3实物调查报告。
4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文件。
5地方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
6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
7集镇迁建规划和建设规划报告及附图。
8城镇选址、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报告、附图。
9城(集)镇迁建新址及防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0大中型工业企业处理设计报告及工业企业补偿投资评估报告。
11专业项目处理设计报告(含附图)。
12防护工程设计报告(含附图)。
附录B 风浪爬高经验计算公式
B.0.1 岸坡在45°以下,波浪垂直吹程在30km以下和风力在7级以下(风速在14~17m/s),建议按式(B.0.1-1)、式(B.0.1-2)计算风浪爬高:
hp= 3. 2Khtanα B.0.1-1
h=0.0208v5/4D1/3 B.0.1-2
式中hp—风浪爬高(m);
h---岸坡前波浪高度(m);
α---岸坡坡度(即坡面与水平面所成角度);
v---岸坡垂向库面风速(m/s),可参照当地气象站的观测资料
D—岸坡迎风面波浪吹程(km),一般按岸坡此岸垂直
K—与岸坡粗糙情况有关的系数(对于光滑均匀的人工坡面,如块石或混凝土板坡面,K=0.77~1.0;对于农田坎 高小于0.5m者,K=0.5~0.7)
B.0.2岸坡垂直库面风速可取当地多年平均风速
附录C 水库淹没影响主要实物汇总表
表C 水库淹没影响主要实物汇总表
正常蓄水位 m 方案
计量单位
全库区
XX省(自治区、直辖市)
XX省(自治区、直辖市
XX县(市)
总计
淹没区
影响区
合计
水库淹没总面积
Km2
1.陆地面积
2.水域面积
涉及行政区
1.乡(镇)
个
2.行政村
3.村民小组
一
农村部分
(一)
征收土地面积
亩
1)
耕地
1.水田
2.水浇地
3旱地
……
2)
园地
1.果园
2茶园
3.其他园地
3)
林地
1.有林地
2.灌木林地
3.其他林地
4)
草地
1.天然牧草地
2.人工牧草地
3.其他草地
5)
商服用地
1.批发零售用地
2.住宿餐饮用地
3.商务金融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
6)
工矿仓储用地
1.工业用地
2.采矿用地
3.仓储用地
7)
住宅用地
1城镇住宅用地亩
2.农村宅基地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报务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
2新闻出版用地
3.科教用地
4医卫慈善用地
5.文体娱乐用地
6公共设施用地
7公园与绿地
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9)
特殊用地
1.军事设施用地
2.使领馆用地
3.监教场所用地
4.宗教用地
5.殡葬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铁路用地
2.公路用地
3.街巷用地
4.农村道路
5.机场用地
6.港口码头用地
7.管道运输用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河流水面
2.湖泊水面
3.水库水面
4.坑塘水面
5.沿海滩涂
6.内陆滩涂
7,沟渠
8.水工建筑用地
9.冰川及水久积雪
12)
其他土地
1.空闲地
2.设施农用地
3.田坎
4.盐碱地
5.沼泽地
6.沙地
7.裸地
(二)
总人口(增长量应单列)
人
1.户数
户
2.农业人口
3.非农业人口
(三)
拆迁房屋(增长量应单列)
m2
1.框架房
2.砖混房
3.砖(石)木房
4.土木房
5,砖(石、土)窑洞
6.草房
7,杂房
(四)
附属建筑物
1,围墙
m
2.门楼
3.天井
4.水井
口
5地窖
6.粪池
7.晒场
8.玉米楼
9.沼气池
(五)
零星树木及坟墓
1.果树
株
2.经济树
3.用材树
4.坟墓
座
(六)
农副业设施
1.水磨、水確
2,粮油加工站
3.砖瓦(石炭)客
(七)
小型水利水电设施
1.抽水泵站、排涝泵站
Kw/座
2.水库,塘坝
万㎡/座
3.机井
二
城(集)镇部分
城(集)镇数量
行政、事业单位数量
城(集)镇用地面积
1.住宅用地
2商服用地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交通运输用地
拆迁房屋
1,框架房
5.砖(石、土)窑洞
6.厂房
7.库房
8.杂房
1.围墙
4.晒场
5.水井
6.水塔
7.地客
8.粪池
五)
零星树木及坟基
六)
城(集)镇基础设施
1.道路
km
2,输变电工程
三
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数量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年产值
年利润
占地面积
1.正式职工
2.合同工
3.户口在厂
3.厂房
4.库房
5.砖(石)木房
6.土木房
四)
附属建筑物及设施
1,围墙/门楼
2.水池/水塔
m3/座
3.水、暖管道
㎞
4.厂内道路
5.变压器
6.低压线
7.排水管道
四
专业项目
铁路设施
1.干线
2.支线
3.专用线
4.车站
公路
等级公路
(1)一级公路
(2)二级公路
(3)三级公路
(4)四级公路
(5)大型桥梁
延米/座
(6)道班
2.汽渡
航运工程
1.港口
处
2.码头
电信设施
1光缆
2.电缆
3.交换机
广播电视设施
1传输线路
2.卫星地面接收站
输变电工程
1.220kV线路
2.110kV线路
3.35kV线路
4.10kV线路
5.变电站
kVA/座
七)
水利水电设施
1,水电站
2.抽水站
3.水库
4.灌溉渠道
八)
文物古迹
九)
其他专业项目
注:枢组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征地移民主要实物汇总表可参照本表格式
附录D 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报告编写提纲
D.0.1前言
1工程概况。
2库区概况。
3主要实物。
4工作过程
包括任务由来、工作时间等
D.0.2调查依据
除了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外,还包括工程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文件或建设单位的委托任务书(或合同)、水库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等。
D.0.3调查工作过程
包括组织与协作、参加单位、分工协作等情况。
D.0.4调查方法
分项说明人口、房屋、土地等各种受淹没、影响对象所采用的调查(包括抽样调查、全面调查等)方法、调查精度要求等。
D.0.5调查成果
根据实物调查说明淹没区和不同影响区调查范围内人口、土地、房屋、专业项目、工业企业等实物的数量、质量和权属,说明淹没对象在地理上的分布规律和淹没特点,以及淹没对象受影响的性质和程度,如有防护工程,应分别计列防护前后的实物数量。
D.0.6比选方案的实物调查成果
比选方案(包括坝址、坝线及正常蓄水位)的实物成果与分析评价。
D.0.7调查成果评价
1调查成果精度评价。
2水库淹没损失的特点和主要淹没对象的特征。
3水库淹没对当地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D.0.8意见及建议
1根据调查成果和分析评价,对工程设计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意见。
2提出本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的
D.0.9附件
1水库淹没影响范围示意图
2推荐正常蓄水位方案回水曲线图。
3重要淹没对象平面位置图(1:2000~1:5000比例尺)。
4重要淹没对象分布高程范围图。
5各正常蓄水位方案回水计算成果
6各正常水位方案人口、耕地淹没曲线图
7水库淹没影响区分乡(村)基本情况统计表。
8淹没影响调查成果分县汇总表、分类统计表
9淹没区分县、乡(镇)土地面积平衡表。
10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查成果的意见,包括有关会议纪要、有关单位来往函件、协议等
11库区征地移民临时界桩测设报告,并附界桩测设平面位置图以及验收报告。
12有关照片、音像资料等
标准用词说明
标准用词
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
要求严格程度
应
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
要求
不应
不允许、不许可、不要
宜
推荐、建议
推荐
不宜
不推荐、不建议
可
允许,许可,准许
允许
不必
不需要,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条说明了修订标准的目的。本标准是在2003年水利部预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为了贯彻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精神,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及时修订规范十分必要。
1.0.2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与SL290-2003相比,在设计阶段上增加了项目建议书阶段。
本条所说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含蓄、滞洪及堤防)、治涝、河道整治、灌溉、城镇和工业供水跨流域调水、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电站)、垦殖、通航过木以及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等。
1.0.3兴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往往要占用大量土地,对受影响的城乡居民进行迁移和安置,对受影响的村庄、城(集)镇以及道路、输变电、电信、水利等设施进行了迁(改)建。这关系到受影响地区和安置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移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征地移民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和社会工作。进行征地移民设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重视现场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材料,重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使设计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和吸取成功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听取移民的意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设计方案得到广大移民的支持和配合;按照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国家的法规和政策,精心优选设计方案,使提出的方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1.0.4我国人口众多,土地相对较少。珍惜土地,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兴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其占用土地的规模和移民数量往往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制约因素。在工程方案比选及征地移民设计中,应把尽量减少建设用地,特别是减少占用耕地、减少移民数量作为一项重要的设计原则,贯彻执行。
1.0.5本条是根据《移民条例》的规定提出的,是征地移民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几十年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属非自愿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使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和各类专业项目迁(改)建,同安置区资源开发、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为移民创造必要的生产条件,拓宽就业门路,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并为搬迁后的发展创造一定条件,真正保障移民的合法。
1.0.6本条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设计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特性,本标准按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两大部分设章,各章独立分为节条、款、项作出相应规定
1.0.8本条规定了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水平年。
1.0.9本条说明本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规范的关系
2.1.1 本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了项目建议书阶段征地移民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2.1.2规定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2.1.3规定了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明确主要项目的设计深度应达到等同于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
2.1.4规定了技施设计阶段工作内容。增加了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分解各项实物(项目)至所有权人;派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代表,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等工作;根据验收需要,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工作内容取消了工业企业规划设计要求。明确了基础设施及专业项目等应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2.2水库淹没影响范围
2.2.1本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了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界定的内容和原则
2.2.2基本沿用SL290-2003中2.2.3条的原则规定,但进步明确了以下几点:
1将“水库洪水回水临时淹没范围的确定,应以坝址以上天然洪水与建库后设计采用的同一频率的分期(汛期和非汛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为依据”,修改为现有
2关于水库回水末端的终点位置,将SL290-2003规定的天然洪水水面线0.3m的范围内,一般可采取水平延伸至与同频率天然水面线相交”,修改为现有条文。
3关于水库泥沙淤积年限,本标准将SL.290-2003规定的“考虑20~30年泥沙淤积影响”,修改为:“考虑10~30年的泥沙淤积影响”。如果河流输沙量较大,并且水库淤积后影响的对象属于城(集)镇、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宜考虑淤积年限长些;反之可以短一些。
2.2.3基本沿用SL290-2003第2.2.10条的内容,在表中取消了“牧区牧草地”的处理标准。增加了“铁路、公路、输
变电、电信、水利设施及文物古迹等淹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和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规定
2.2.4基本沿用SL290-2003第2.2.4条的内容。
2.2.5基本沿用SL290-2003第2.2.5条的内容,将SL.290-2003规定的“结合河段封河期、开河期计算的壅水曲线确定”,修改为“结合河段封河期、开河期水情计算的塞水曲线确定”。
2.2.6基本沿用SL290-2003中2.2.7条的内容。将“应根据水文地质勘测成果和不同经济对象允许的地下水埋藏深度”,修改为“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成果和不同经济对象允许的地下水埋藏深度”。
2.2.7基本沿用SL290-2003中2.2.8条的内容,将2.2.8条规定的“在考虑库水位涨落规律的基础上”,修改为“在考虑水库蓄水过程和运行的水位变化的基础上”
2.2.8基本沿用SL290-2003中2.2.9条的内容,将2.2.9条规定的“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还应包括库周喀斯特地貌发育地区的邻谷可溶岩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内涝而造成的影响范围”,修改为“水库蓄水引起的其他影响区,包括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内涝而造成的影响范围”。
2.2.9基本沿用SL290-2003中2.2.11条、2.2.12条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在不计算风浪爬高、船行波爬高或坝前回水不显著地段,居民迁移和耕(园)地征收界线的确定原则
2.2.10规定了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增加了对项目建议书阶段的设计工作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增加了测设临时标志的要求。
2.3经济社会调查
2.3.1规定经济社会调查范围为水库淹没影响区和移民集中安置区;经济社会调查的单元为水库淹没影响区和移民集中安置区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及村民小组。
2.3.2规定了经济社会调查的内容。
乡(镇)和行政村级样本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资源(主要为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差异,环境状况与服务设施,社会凝聚力,移民意愿,人口统计资料,农、林、牧、副、渔生产统计资料,农户人均年收入等。
家庭样本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资料(家庭人口、性别、年龄、民族、劳动力、职业、受教育程度、技术水平,每人拥有土地数量和质量,按收入水平划分的群体,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等),以及农业资源(含林、牧、渔)和收入,非农业收入,生产成本支出,消费支出,住房结构及建筑面积、杂房及附属建筑物,外出劳务情况,拥有物质财产(含农业机械、运输工具、耕畜及主要生活资料),家庭作坊或联营小企业(含投资、年收入、利润、市场情况),社会关系(指亲戚朋友的网络及分布),受教育条件,生活环境状况,要求何种安置方式,对培训的要求等。
样本调查方法分别采用收集农调队的典型资料、实地访谈、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样。一般水库只对农村进行家庭样本调查。
2.3.4规定了各设计阶段的经济社会调查深度要求。
项目建议书阶段不进行样本调查。
随机抽样的家庭样本数,是参照国际咨询评估机构的常规做法作出的规定
2.4.1在SL290—2003规范中,均称为“实物指标”,本次修订根据《移民条例》的规定,将原“实物指标”改称为“实物”。
1规定了水库淹没影响实物调查的范围和任务,并对调查的对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2规定实物调查除调查实物的数量和质量外,还应查明其分布规律和淹没特点,分析水库蓄水淹没后,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
3规定了实物调查的原则。淹没实物关系到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有关各方的高度关注,调查工作应依法行事,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4规定了计入主要实物的动态增长因素。由于水利水电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周期比较长,考虑到涉淹地区的经济社会有一定的发展和变化,对人口、房屋等主要实物量需计及动态增长因素。主要淹没影响实物人口、房屋等应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预测至规划设计水平年的增长量。
5规定了实物的时效性。实物调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物将发生变化,为使其反映实际情况,离项目批准时间间隔较长的工程需进行实物复核,为此,对实物的时效性作了规定,一般超过3年且少于5年的项目,应抽样调查复核实物;超过5年的项目应重新调查实物。
2.4.2规定了实物调查的内容,对调查的对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调查内容是水库淹没必须处理和补偿的对象。
工业企业规定为一大类,只要符合大中型企业要求的各类工业企业均应单项调查,并单独统计归类。专业项目中的水利水电设施是县级以上单位(含县级)管理的国有项目,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在农村部分调查。
2.4.3本条要求在“实物调查”时对跨越淹没线上下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既要查清线下的各项实物,又要查清线上库外的人口、房屋、各类剩余土地的数量与质量,以及耕地的后备资源了解线下、线上农户所承包的耕地分布情况,以便合理确定“淹地不淹房”人口中必须迁移的人口和本村后靠人口规模,避免人为扩大移民搬迁范围或减少迁移人口。另外对跨越淹没线上下城(集)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的线上部分的数量和质量及有关情况也需根据其淹没影响程度进行调查,以供上述对象在进行迁改建规划时做迁建方案的比较。调查方法可适当简化。
根据《移民条例》,新增了“对远迁移民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附属建(构)筑物、零星树木应进行调查”。淹没线以上的房屋、附属建(构)筑物、零星树木仅限于本村民小组范围内。
水库淹没线以上的需搬迁人口和相关实物,应根据经环境容量分析后确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进行补充调查。
本条中的淹没线是指本标准2.2.9条中确定的居民迁移和土地征收界线。
2.4.4调查精度根据各设计阶段实物调查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仅规定了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精度。表内所规定的精度属于相对精度,即在同一设计阶段,用相同的调查方法,以其全面调查数与抽样检验数的允许误差表示,并不是两个不同设计阶段或两种不同调查方法所得调查数的允许误差。当调查成果精度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应进行相应的复查校正。
2.4.5本条规定编写调查大纲和细则是调查前技术准备工作的重要事项,调查大纲和细则是调查人员必须遵循的工作导则。
调查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设计任务,库区概况,前设计阶段的主要实物成果,调查范围,调查依据和原则,调查项目和内容,调查要求和精度,组织领导和协作,调查报告编写提纲等。
调查细则的内容应包括收集基础资料,各项调查内容的分类、分级,调查方法,技术标准和规定,调查表的格式及成果统计要求,应提交的调查成果,组织与分工,工作进度计划,调查费用预算以及工作制度等。
2.4.6实物分类
1土地分类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划分的、对土地、房屋、人口及专业项且的分类和计量标准,按照国家和各专业部门的规定列出。其中林地除按地类划分外,还按林种和树龄组进行了划分,以满足水库淹没补偿投资概(估)算要求。在工作中,为使土地调查的成果更好地满足用地审批要求,应与国土、林业部门有关规定相衔接。
2房屋按建筑结构进行分类,结构类别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区的特点确定。鉴于房屋结构类型比较复杂,在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区附属建筑物种类较多,在本标准中只列举了常见的项目,调查工作中可据实增减。
3人口按照户别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出农村人口以便于与《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农村移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规定相衔接。目前,有些地区已试行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区分,人口按乡村人口和城镇人口分类,可根据当地的要求进步划分。
4本款规定的工业企业,是指固定资产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受水库淹没影响的工业企业应按不同属性、类型、行业,逐个进行调查登记。核定企业现有生产规模、固定资产和职工、户口在厂人数等实物的数量与质量。固定资产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工业企业,按该企业所在地进行调查,列入城(集)镇或农村工商企业。
5专业项目分类和计量标准,按有关专业的规定分类。交通工程设施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设施等。铁路包括线路和沿线附属建筑设施及运营单位;公路是指四级以上的等级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大中型桥梁;水运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等。
2.4.7规定不同设计阶段的实物调查要求和调查方法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对正常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应有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地类地形图;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首先测设1:5000~1:2000比例尺地类地形图,调查前应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实物调查通告,然后持图到现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耕地、园地、林地等各类土地面积
2.5.1农村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规划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规划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另外,根据《移民条例》增加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编制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值确定的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值应是不降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主要指标是年收入水平,目示值的确定,首先要调查移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必须通过对有关经济社会调查资料的分析,进行移民家庭样本调查,经综合分析取得合理的成果。原有生活水平是指移民搬迁年的生活水平,因此,应以实物调查的当年为基准年,预测至搬迁年(即规划设计水平年)。明确规定了规划所采用的各规划目标指标。
2.5.2规定了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各设计阶段应具备的基本资料,是根据规划设计工作的深度要求而定的。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基本资料全面、准确、可靠,并尽可能地搜集应用现有的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要求基本资料在全面、准确、可靠基础上,尽可能细化到村民小组。其中特别规定成片开发的移民生产开发区、农村移民新建的居民点、安置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测设符合要求的地形图,进行地质勘察,查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对拟新开发的土地要进行数量和质量调查等。初步设计阶段,主要是基本资料的更新、补充和完善工作。
2.5.3主要对生产安置人口与搬迁安置人口的数量计算,作出原则规定
1生产安置人口的数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谓“被征收单位”,在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中,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出来的生产安置人口数大于淹没线以下调查的农业人口数的部分,即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对于有的村组淹没的土地主要是牧区草地、林区林地、养殖水面或经济林地,又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此原则计算,求得相应的生产安置人口。
2对搬迁安置人口的组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中必需动迁的人口,需通过生产安置规划平衡后求并规定规划设计采用的移民安置人口应当是规划设计水平年的人口。分期搬迁的移民,其人数也应分期逐年计算。
2.5.4主要贯彻《移民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按行政村、乡(镇)、县等各个层次,根据安置区现有的和可以开发利用的各种资源情况,进行环境容量分析,测算可能容纳的人口数量,从而确定可能安置移民的数量。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主要以计算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为主,水资源、其他资源可作为辅助指标进行。
2.5.5规定了移民的迁移方式分就近安置和远迁安置两种形式
2.5.6根据《移民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明确移民和安置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同时参照世界银行有关非自愿移民的政策规定
2.5.7规定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设计的内容。总结我国已建水库移民安置的经验教训,对农村移民安置还是要以土地安置为主。对于非土地安置,存在较大风险,要求进行分析论证,落实就业门]路,保证移民具有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强调对成片土地的开发,要进行勘测规划设计;对第二、第三产业的开发项要进行可行性研究。
2.5.8规定了农村移民居民点规划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对集中安置移民的新居民点要进行规划,认真选择新址,科学合理布置各项设施,对新居民点的用地规模既要考虑原有用地面积,又要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新建居民点必需的配套建设,其建设标准和规模要结合原有水平、新址的建设条件综合分析确定。对需配套的各项设施需进行规划设计,因居民点建设规模不同,是否对所有居民点的基础设施均做到同一设计深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5.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了耕地占补平衡内容,规定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范围和目的
2.5.10规定了移民生产安置投资计算应遵循的原则。强调规划投资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平衡,是为了使生产开发的规模和投资控制在土地补偿补助费的范围内。如果生产开发的规模和投资没有使移民达到搬迁前的生活水平,或生产开发投资出现缺口,则需调整土地安置补助倍数,但应以《移民条例》的规定为限。
2.5.11由于各类移民群体,尤其是妇女、儿童、老人、贫户、少数民族等脆弱群体,搬迁到新址后,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如生活贫困、与当地居民矛盾、生活不习惯、心理压力增大等,因此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和社会适应性调整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2.5.12本条是根据《移民条例》规定新增加的内容。规定了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包括的内容。
2.5.13本条规定对移民安置后生活水平应进行预测评价
2.5.14规定了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提交的成果。除文字报告外,还应有相应的附图和附表。主要包括居民点设计总平面布置图,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规划布置图,安置区主要生产开发项目规划图,以及安置区资源平衡表,生产安置人口平衡表,搬迁安置人口平衡表,耕地占补平衡计算表,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估)算表,生产安置资金平衡表,生产开发项目投入产出计算分析表,移民安置后经济收入预测等附图、附表。
2.5.15规定了各设计阶段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深度要求。
2.6.1本条属新增内容,对城(集)镇迁建提出宏观和一般要求。增加了镇外单位的处理方法。
2.6.2基不沿用了SL290=2003甲2.6.1条的闪容。规足对受淹城镇和集镇迁建方案的确定主要考虑其受水库淹没影响程度与城(集)镇受淹后其功能是否发生变化。提出四种迁建形式:
(1)对于全部受淹或大部分受淹的城(集)镇,如其行政管辖范围和服务对象受淹没后变化不大,或经行政区划调整后增补了管辖范围,需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宜选择易地迁建。
(2)对于经济腹地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大部分受淹或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没有必要复建或难以复建的城(集)镇,通过行政建制调整,可建议撤销或与邻近城镇合并。
(3)对于仅少部分受淹且具备后靠条件的,应采取就近后靠建设方式。
(4)对有条件防护的,可采取工程防护形式
对受淹城(集)镇的撤销或合并,涉及行政区划的变更,应根据其规模、等级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中的规定,报请县(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审批
2.6.3基本沿用了SL290—2003中2.6.3条的内容,规定城(集)镇新址选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考虑的主要条件以及城(集)镇新址选择时必须进行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并增加了“地质灾害评估”要求。
“并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是指在建设用地、城镇水源等方面为城镇远期发展留有余地。用地留有余地指除满足规划设计水平年用地之外,还应留有可供远期使用的建设用地,但计算新址征地投资时只计移民迁建用地部分。
2.6.4除合并了SL290-2003中2.6.5条、2.6.6条的内容外,迁建人口分类更明确,补充中小学生人数确定的方法,明确了基础设施规模计算时应考虑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
城(集)镇新址用地规模的确定,除考虑原址现状用地水平外,还应区分迁建城(集)镇的等级,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选用。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土地资源和生活习惯有很大的不同,在强调城(集)镇迁建规划选址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基础上,还应结合受淹城(集)镇的现状和新址的地形、地质条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人均用地指标。
2.6.5规定了受淹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迁建方案为移民迁建城(集)镇专有设计阶段,其设计深度介于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之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设计要求同相关专业规划设计。
城(集)镇的基础设施包括征地、场地平整(竖向工程)道路广场、给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卫生、消防、农贸市场、绿化等项目。
明确了城(集)镇迁建新址对外连接工程设计要求
2.6.6本条在原规范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增加了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
2.7 工业企业处理
2.7.1本条为新增条款,提出了工业企业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2.7.2本条规定了受淹工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现代工业生产条件的农村石灰窑、砖瓦窑、各种小型矿业开采、小型加工业、手工作坊等村、组、家庭、合作兴办的工业和城集)镇中的街道工业以及经营工业品的商贸企业等,应根据其生产性质、生产规模、是否具有注册资金和固定的从业人员,以及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各种合法证书(执照)等条件,分别列入农村“农副业设施”、“农村工商企业”或城(集)镇中的工商企业”进行调查统计。
大中型工业企业调查,应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及国家统一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统计。
2.7.3规定了受淹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规划设计工作内容。简化了SL290—2003中2.7.4条的规定内容,增加了迁建新址建设用地的规定。
2.7.4规定了各设计阶段的任务和要求。SL290-2003规定的3个设计阶段,本标准规定为4个设计阶段,增加了“项目建议书阶段”。
2.8.1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专业项目所包括的对象以及专业项目处理的规划设计任务和补偿投资计算原则
2.8.2综合了SL290-2003中2.8.2~2.8.8条的内容,规定各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的规划设计任务和要求。新增库周交通设施,指包括等级公路以外的各种道路及渡口、小型码头、桥
2.8.3规定了各设计阶段工作深度要求。增加了“项目建议书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较SL.290-2003有较大变化。
2.9.1说明了建设防护工程的一般条件:一是防护对象一般宜位于水库临时淹没、浅水淹没或水库影响区,但不排除对不位于以上区域的特别重要对象进行防护的可能性;二是防护对象重要,如大片农田、人口密集的村庄、城(集)镇、工业企业、铁路、公路和重要文物等;三是具有合适的地形地质和建设条件四是包括基建投资和维护费用在内,经论证后经济合理。
2.9.2规定了防护工程等级、防洪、排涝和防浸没(渍)的设计标准。
1.防护工程等级的划分应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选定。
2洪水设计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2.2.3的规定,校核洪水标准参照《防洪标准》(GB50201)并考虑防护对象的实际需要合理选用。
3排涝标准应按防护对象的性质、重要性和地区经济社发展程度进行选择。设计暴雨的重现期农田可采用3~5年一遇、农村居民点和一般集镇可采用5~10年一遇暴雨,重要城(集)镇及大中型工业企业等重要防护对象可适当提高。暴雨历时和排涝时间一般应根据防护对象可能承受淹没的状况分析确定,缺乏分析资料时也可参考本标准表2.9.2确定。
4防浸没(渍)设计标准主要取决于防护对象容许地下水位埋藏的临界深度,应通过水文地质勘察或根据实际经验确定当同一防护区内不同对象容许的地下水位埋藏的临界深度不一致时,应将主要防护对象容许的地下水位埋藏的临界深度作为防护工程的防浸设计标准。
5排涝工程的内外设计水位是确定排涝工程类型和规模的重要依据。防护区内的设计排涝水位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除涝防渍要求、主要防护对象的高程分布分析确定,设计外水位可根据与排涝设计标准相应的设计洪水过程和水库调度运用原则综合分析确定。
6其他设计标准,包括安全超高及安全系数等,应根据防护工程类型按相应专业技术标准(规范)选定。
2.9.3说明了防护工程方案选择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9.4规定了防护工程设计各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
2.10.1本条将SL290-2003中2.10.1~2.10.5条合并为一般规定,其内容及要求基本相同“水库水域”包括水库正常蓄水时的水面面积和被征用的岛屿面积
2.10.2基本沿用SL290-2003中2.10.6条的规定
2.10.3增加了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设计阶段工作深度。
2.11.1库底清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环境卫生和库周、下游及受益区人群健康,并为水库水域综合开发利用创造条件。
2.11.2本条综合了SL290-2003中2.11.1条、2.11.8~
2.11.11条的内容,明确了库底清理的工作要求
2.11.3规定了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的范围与对象,新增了油库、有毒固体废弃物两项。
2.11.4本条规定了库底清理调查内容,与SL.290-2003中2.11.3条的内容基本一致。
2.11.5本条与SL290-2003中2.11.5条的内容基本一致。
2.11.6在SL290-2003中2.11.6条的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卫生清理验收要求。
2.11.7本条与SL.290-2003中2.11.7条的内容基本一致。
2.11.8本条对库底清理各阶段工作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增加了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内容。
对SL290-2003进行了分类合并,分为一般规定、编制内容、规划设计深度等3部分。
2.12.1基本沿用规范SL290-2003中2.12.1~2.12.6条。编制分年度计划时,取消“先下游、后上游”的编制原则。在提前开发建设项目方面,要求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如农田水利、道路、供水、供电、学校、医院等,均应优先安排。
2.12.2本条与SL290-2003中2.12.7条的内容基本一致。但分类合并为移民实施总进度及年度计划、分年度投资计划两部分。
2.12.3本条对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增加了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内容。
2.13.1本条基本保留SL290-—2003内容。
2.13.2本条规定了各阶段设计深度,将原条目合并,增加了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要求。
2.14.1
1在SL290-2003中2.14.1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补规定。
5明确了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的原则,包括根据《移民条例》规定,补充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原则。
6补充了对贫困移民补助和征地范围以外移民个人财产补偿的原则。
7进一步明确了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所需的投资,列入水库移民补偿投资的原则。
9规定了水库库底一般清理的费用列入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内。特殊清理的费用,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这里殊清理费用是指利用水库发展兴利事业所发生的特殊清理费用。
2.14.2本条在SL.290-2003中2.14.2条的基础上,对概(估)算项目补偿单价的编制进行了规定。
1规定了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的项目构成,明确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一、二、三、四、五级项目的原则。
2明确规定了补偿单价的计算依据及原则。
3明确了补偿单价的基础价格编制规定。具体项目补偿单价的编制,应根据征地移民实物情况,分征地、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零星树木补偿、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设备补偿、搬迁运输费、停产损失补偿、其他补偿补助、工程建设费用等类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2.14.3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价、各类结构房屋、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用单价、零星林木的补偿费单价、设施和设备补偿费单价、搬迁补偿费单价、停产损失费单价、其他补偿补助费单价、工程建设费用各项目单价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14.4将SL290-2003中2.14.3~2.14.13条合并后归入该条,规定了概(估)算编制要求。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
1基本沿用了2.14.3条的规定,主要作了如下调整修改:
1)明确枢纽工程水库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林木补偿,并应按《移民条例》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规定计算。本项的林木补偿是指成片林地、园地林木补偿。
2)增加了房屋装修补助项目。
3)增加了新址征地青苗补偿费及新址电信、广播电视等项目。
6)增加了零星林树木补偿项目。
7)规定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树木补偿、搬迁补助、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增容补助等补偿补助费用
8)费用名称变更为搬迁补助费
2基本沿用了SL290-2003中2.14.4条的规定,主要作了如下调整修改:
1)基本沿用原第1款规定,场地平整费调整到第3项。
3)基本沿用了原第2、第3款规定,增加了场地平整费项目。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应包括新址场地平整及挡护工程、新址内街道、给水、排水、防灾减灾、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卫、园林绿化等工程设施投资,本着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有功能的原则,结合迁建规划设计按细项分别计算。
4)取消“居民迁移补偿费”项目。“居民迁移补偿费”项目中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房屋装修已列入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搬迁运输费调整为搬迁补助费;其他补偿单列。按照2.14.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5)基本沿用了原第5款规定,列明了包括的补偿项目内容。规定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应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设施及设备补偿、停产损失等费用,按照2.14.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6)沿用了原第6款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重建价格计算。搬迁运输费及物资损失按运输距离、物资数量和运输方式计算。
3基本沿用了SL290-2003中2.14.6条的规定,主要作了如下调整修改:
1)对企业用地补偿费计算办法作了重新规定。企业用地征收应按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耕地的补偿补助单价计算
4)基本沿用了原款规定,对生产设施补偿费计算办法进行修改,规定生产设施补偿费,应按需要补偿的各类设施数量乘以相应补偿单价计算
5)基本沿用了原款规定,规定修改为“不可搬迁设备应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6)对原规定内容进行了修改,规定“实物形态流动资产搬迁补助费,根据需要搬迁的各类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乘以相应的搬迁运输单价计算。”
7)对原规定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规定修改为“停产损失费应按项目合理停产时间分析计算”。明确“对已停产、倒闭、破产的企业不计此项费用”。
8)为新增内容,规定增加了“零星树木补偿费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4基本沿用了SL290-2003中2.14.7条的规定,主要作了如下调整修改
1)基本沿用了原款规定,规定修改为“,……补偿费,应按原等级、原标准和选定恢复改建方案的规划设计成果,根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计算”。规定增加业项目建设征地土地征收(用)费,按照本标准中2.14.4条第1款相应规定计算”。
3)在原第4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桥梁应按本款第1项的规定计算;机耕路、人行路、人行渡口和农村码头等以复建指标乘以相应单价计算”的内容。
5基本沿用了SL290-2003中2.14.8条的规定。
7基本沿用了SL290-2003中2.14.10条的规定。新增加了前期工作费和咨询服务费项目,将监理监测评估费修改为监督评估费。
1)规定新增前期工作费。前期工作费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规定增加了初步设计和技施阶段的分配比例,其他基本沿用原规定。规定勘测设计科研费为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勘测设计科研费用。专业项目、城(集)镇基础设施工程、防护工程等勘测设计费在相应项目的独立费用中列支。
3)规定对实施管理费的使用单位进行了修改,其他沿用原规定。规定实施管理费包括地方移民机构和业主的经常性管理费用。费率仍为3%。
4)增加了实施机构开办费取费参考表,其他基本沿用了原规定。规定实施机构开办费,为移民实施机构启动和运作所必须配置的办公用房、车辆和设备购置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所需要的费用,根据移民规模和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分项计算确定。考虑征地移民管理工作要求,可按表1参考取值。
表1 实施机构开办费参考表
移民人数
1000人以下
1000-10000人
10000-25000人
25000-50000人
50000人以上
开办费(万元)
200以下
200-300
300-500
500-800
800-1000
注;涉及两省的应取上限:淹没区已有移民管理机构的,适当减少开办费。
6)根据《移民条例》将名称修改为监督评估费,其他沿用原款规定。
7)为新增项目,规定咨询服务费含义和取费标准。
8规定增加了项目建议书阶段基本预备费内容;调整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的基本预备费费率标准,分别由原规定的15%和10%调整为12%和8%。价差预备费沿用SL290-2003中2.14.11条规定。
9沿用SL290-2003中2.14.13条规定,增加了有关税费的名称
2.14.5本条增加了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编制的要求,其他各阶段基本沿用了SL290-2003中2.14.14条规定。其中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投资估算的项目划分应与实物调查和规划设计深度相衔接,各部分的二、三、四、五级项目可适当简化。建设期贷款利息在移民概(估)算中不再计算,由工程总概(估)算统一考虑。
3 枢纽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
3.1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
3.1.1、3.1.2规定了工程建设区用地的范围、用地原则和永久征地及施工临时用地的划分。确定工程建设区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少占耕地;料场、渣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可以恢复原用途的,应列为临时用地;难以复垦或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土地,列为永久征地。
3.1.3基本沿用原SL290-2003中3.1.2~3.1.4条的规定,将原SL290—2003规定的“施工总布置图”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成果”。
3.1.4增加了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规定了各设计阶段确定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的依据和测设临时标志、永久界桩的要求。
规定了枢纽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也应进行经济社会调查。对征地移民规模不大的工程项目,可适当简化。
3.3 实物调查
规定了用地范围内实物调查的有关要求,应与枢纽工程水库区一致。
根据枢纽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用地特点,按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分期分区调查各项实物的数量和质量。
3.4 移民安置
3.4.1规定了移民环境容量分析的内容,要求按枢纽工程水库区移民设计的技术要求和工作深度开展工作,提出成果。
3.4.2规定了临时用地应按原用途进行恢复,并进行恢复设计规划。
将原规范条文按专业分为3条,增加了对仅影响独立或少量的单位和居民的处理方法。
3.6.1沿用SL.290-2003中3.6.1条规定。
3.6.2基本沿用SL290-2003中3.6.2条规定。根据工作实践,明确青苗补偿费为永久征地青苗补偿费。
3.6.3属新增条款。明确了对搬迁移民数量少的其他水利工程不计移民机构开办费。
本提纲主要适用于水库枢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施设计阶段只对有必要复核的指标内容加以说明。复核的实物成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成果对比差别较大时,应逐项进行对比,并说明其原因。枢纽工程建设区可作为单独一章与水库区一并编写,其他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报告可参照枢纽工程的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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