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重庆|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渝价〔2004〕737号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4﹞737号
重庆市气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气象部门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费不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现将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象部门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要求、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各级气象部门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1.建(构)筑物按每套防雷设施收取检测费45元
2.检测中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需重新检测,免收检测费
3.经批准同意自检的单位,被抽检数不超过其防雷设施总数的10%
4.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每年进行的检测,按检测费标准的50%收取。新建成的建(构)筑物按实际检测的防雷装置套数收取。
三、各级气象部门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服务工作,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级气象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渝价[2001]19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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