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四川|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川财综〔2008〕68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
公布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川财综〔2008〕68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我省批准设立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国家和省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三、取消我省批准设立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下:
公安部门
1、防火档案工本费
2、火灾原因鉴定费人事部门
3、考生查阅试卷费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工本费
5、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工本费
7、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8、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9、人事争议仲裁费(已于2008年5月1日停收)劳动部门
10、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1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
12、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13、劳动争议仲裁费(已于2008年5月1日停收)宗教部门
14、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工本费民政部门
15、烈士陵园收费
16、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文化部门
17、图书馆智能卡工本费及服务费科技部门
18、科技成果登记费教育部门
19、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已于2008年9月1日停收)
20、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工本费
21、中小学教师信息等级检测考试费 税务部门
22、车船使用牌照标志工本费 卫生部门
23、母子医疗保健服务收费 财政部门
2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查卷费 物价部门
25、收费许可证年审费 交通部门
26、船舶修造条件认可费
27、超限超载货物保管费
28、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费
29、汽车维修专用标志牌工本费
30、出租汽车顶灯工本费
3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 国土部门
32、矿泉水鉴定费 党委部门
33、企业经营者资格测评费 法制部门
34、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35、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质检部门
36、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已于2008年9月3日停收)畜牧部门
37、技术工人培训费建设部门
38、房屋产籍管理费
39、造价管理资质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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