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四川|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成发改收费〔2013〕21号|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13年1月9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
成都市发改委、财政局:
我们对省政府转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成府[2012]30号)进行了认真调研和测算,并报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现将你市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中心城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220元/m2;二圈层区(市)县140元/m2;三圈层区(市)县120元/m2。
二、龙泉驿区、双流县、新津县已纳入天府新区规划范围的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成都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标准执行。对天府新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160元/m2执行。
三、你市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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