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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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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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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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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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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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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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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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2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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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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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部分在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2000〕18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3000万元以上部分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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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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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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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307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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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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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在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存量房屋在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307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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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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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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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皖价服〔201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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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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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皖价服〔2012〕201号规定基础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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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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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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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发改价格〔2010〕2320号,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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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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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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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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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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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皖价服〔201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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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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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新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子信息系统或机房等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收费在省物价局皖价服〔2011〕119号规定基础上降低30%;新、改、扩建构筑物和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在皖价服〔2011〕119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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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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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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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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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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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2〕118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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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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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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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293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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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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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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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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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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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6〕177号、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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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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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函〔2006〕177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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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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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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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发改价格〔2008〕8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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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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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环保厅皖价服〔2013〕8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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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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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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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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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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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皖价服〔2013〕9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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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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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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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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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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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2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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