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重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渝价〔2016〕232号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6〕232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5号)的要求,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6年5月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今年10月,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业务已全部整合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于目前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正在建设中,经研究,现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732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批文协议转让”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137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渝价函〔2006〕281号)执行。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标额的2‰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中标额的1.2‰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其他规定,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462号)执行。
(三)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6号)执行。
(四)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61号)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9号)等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档次由七档合并为四档,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交易总额(万元)
差额累进费率
1000(含)以下
0.6%
1000-5000(含)
0.3%
5000-10000(含)
0.1%
10000以上
0.02%
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其他规定,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7号)执行。
二、各区县(自治县)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不突破以上收费标准的情况下,由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用户需求。
四、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再核定正式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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