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天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衔接事项|津建财〔2018〕58号
市建委市财政局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
津建财〔2018〕58号
各区财政局、建委,市财政局征收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54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和供热工程建设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为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企业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作为市级执收部门,负责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内)、海河教育园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不再负责收费工作。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或市配套办已同意自行配套)未签订《供热配套合同》,或已签订《供热配套合同》未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的项目,应完善手续,按照原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或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到市配套办办理缴费手续,并于2018年6月30日完成缴库,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其中《供热配套合同》缴费手续,由市配套办根据市供热办出具的资金收取委托证明办理。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供热配套合同》,并已缴纳部分费用的项目,原则上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缴纳全部合同款项,其中《供热配套合同》缴费手续,由市配套办根据市供热办出具的资金收取委托证明办理。
市建委、财政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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