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天津市建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工作|津建财〔2018〕75号
市建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建财〔2018〕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54号)相关规定,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为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范围内以及海河教育园区内由市建委负责执收,具体执收工作由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简称市配套办)负责,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下同)到市配套办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范围以外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工作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单位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提供资料
(一)出让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规划总平图、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划拨项目: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或立项、核定用地图、规划总平图、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缴纳程序
(一)按规定计算缴费数额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类别和面积,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类别和建筑面积确定。
1.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工业厂房不在征收范围内;
2.非住宅(含配套公建)项目均按公建标准计算;
3.建设项目地下建筑按照地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类别,如属于住宅、公建混合的项目,地下建筑面积按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确定。
(二)缴纳费用
建设单位对计算的缴费金额确认后,即可办理缴费手续,一次性交清款项。
(三)开具缴费证明
建设单位完成配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并按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市配套办负责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证明(即签署意见的《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表》),建设单位据此办理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专业单位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配套论证意见和签订承诺书后,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减免申请,由市配套办报请市建委核定批准后,按相关政策办理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特此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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