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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3〕1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我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将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硏究,决定转为正式收费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3年4月23日
附:冀价经费〔2011〕9号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1〕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2、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佔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账面原值按评估值为收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时数和每个工作人时收费标准收取评估服务费用。工作人时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海个工作人时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笫八条 法定资产评估收费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合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评估服务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从事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收费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备注
1
100以下(含100)
11
2
100以上-1000(含100)
4.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8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
二、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次收费标准如下: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不超过1000元/人·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600元/人·时;
(三)注册评估师:不超过300元/人·时;
(四)助理人员:不超过200元/人·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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