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吉林|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吉省价收〔2016〕127号
吉林省物价局
关于重新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6〕127号
省国土资源厅,长春市、松原市、白山市、梅河口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请核准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函》(吉国土资财发﹝2016﹞10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现就重新核定我省长春市、松原市、白山市、梅河口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在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1.以招标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其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99号)的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收费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98号)的规定执行。
2.以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3. 以上交易服务费,出让的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的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土地交易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土地交易机构必须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执行期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前3个月,按有关规定重新申报核定。《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2016年6月24日
附件: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档次
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万元)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率
长春市
松原市、白山市、梅河口市
1
500以下(含500)
0.6%
1.2%
2
500—1000(含1000)
0.4%
0.8%
3
1000—5000(含5000)
0.25%
0.5%
4
5000—10000(含10000)
0.2%
5
10000以上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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