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浙江|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14〕22号
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201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规定,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鉴于国家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现就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规定的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范围和缴纳标准执行;确需突破上限标准的,需按规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二、解缴要求。有关执收部门征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费〔2014〕22号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提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3〕268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余杭、萧山)的建设项目按住宅150元/平方米、非住宅2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本批复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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