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浙江|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浙价服〔2012〕194号
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2〕19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二、招标代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三、测绘机构为企业提供定线放样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基准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评估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的规定执行。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涉及企业重组、改制、清算、抵押的评估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六、房地产交易机构对企业重组、改制、清算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涉及企业的其他房产交易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价服(2002)135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上述降低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为期2年。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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