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浙江|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浙价服〔2018〕68号
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8〕6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中“降低和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时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总体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负担。 二、调整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收费,仍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执行。 四、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含分支机构)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5月23日
附件: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交 易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中标价
收费标准(万元)
200万(含)以下
0.2
200万-500万(含)
0.5
500万-1000万(含)
1.5
1000万-2000万(含)
2.5
2000万-5000万(含)
3.5
5000万-1亿(含)
5
1亿-5亿(含)
7
5亿-10亿(含)
10
10亿以上
12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5%,其他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2、交易服务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承担50%;
3、按标段(包)进行收费,一次交易收取一次费用;
4、无具体交易(中标)金额的项目,按照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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