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山东|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17〕58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7〕58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由2元降为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4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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