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湖南|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湘价服〔2009〕1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9〕15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下发后,执行情况良好。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湘价服[2004]23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147号)精神,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具有编委正式批复或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的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者提供交易服务方可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内容包括:
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
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
3、为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
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各交易中心按附表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四、各市州物价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管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园林、排污、环保、信息、人防、消防、供水、供电、供热、管线敷设、技术改造、土地整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设备和材料
中标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2.0‰
实行差额定率累计计费。由发包方、承包方按4:6的比例分摊
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1.5‰
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1‰
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
0.8‰
2亿元以上
0.2‰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
中标额30万元及以下
每宗不超过3000元
由中标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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