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黑龙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黑价联〔2017〕58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2017〕5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68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期限在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市、县(详见附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可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费(每平方米15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以下原则进行规范:市(地)级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县级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有关市(地)、县(市)应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未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并等额增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原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低于上述标准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照上述原则调整征收标准,并按照上调额度(其中哈尔滨市上调额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等额增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三)原供热基础配套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应下调至上述标准,并按照下调额度等额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批复文件(分送)执行。
二、在2016年4月1日前,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批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期限到期未申报或2017年12月31日前未经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县,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以下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凡在市、县级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市(地)级每平方米不超过90元(其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超过30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县级每平方米不超过55元(其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超过20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市(地)、县(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全部用于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路灯、消防、供热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和依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请有关市县将本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征和调整情况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不开征和不调整的市县无需备案。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
附件: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县名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县名单
哈尔滨市、呼兰区、双城区、通河县、尚志市、延寿县、齐齐哈尔市、讷河县、泰来县、克山县、克东县、甘南县、拜泉县、龙江县、依安县、牡丹江市、宁安市、林口县、东宁县、穆棱县、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富锦市、桦南县、同江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大庆市、林甸县、肇州县、肇源县、鸡西市、密山市、虎林市、双鸭山市、宝清县、集贤县、友谊县、伊春市、铁力市、嘉荫县、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七台河市、明水县、青冈县、安达市、肇东市、黑河市、嫩江县、孙吴县、逊克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五大连池风景区、大兴安岭加区、呼玛县。
下载
上传标准
相关计算器推荐
黑龙江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器 >
首页
计算器
一键计算
标准
我的
只有先登录,才能签到哦!
登陆 积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