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海南|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2〕41号
海南省物价局
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2〕41号
海口、三亚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按如下标准收费:
(一)席位费:每次招投标活动每个席位收取100元。对需要常年租用固定场地、设施的,每月每个席位收取300元。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招投标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按《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2%的标准收取。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 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规定,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规范管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
(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四、除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外,收费单位不得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收费单位必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工程建设交易额(万元)
费率(‰)
备 注
1
300以下(含)
1.4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上述收费中的三分之二向中标单位收取;三分之一向招标单位收取。
3.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为1‰。
4.收取同一项目施工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1000元时,按1000元收取。
2
300-1000(含)
1.2
3
1000-3000(含)
1.0
4
3000-5000(含)
0.8
5
5000-10000(含)
0.7
6
10000-20000(含)
0.4
7
20000以上部分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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