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甘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7〕573号
甘发改收费〔2017〕573号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你局《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甘交易发〔2016〕71号)收悉。根据省成本调查监审局监审结论,综合考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的实际和为市场主体减轻负担的要求,经研究,现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各类建设工程、服务、货物招标,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按下列标准收取:
收费项目
中标价(万元)
收费标准(元/宗)
1、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招标项目)
200(含)以下
3400
200—1000(含)
6800
1000—3000(含)
11900
3000—8000(含)
18700
8000—15000(含)
22900
15000—30000(含)
27200
30000以上
34800
2、各类服务招标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等)
20(含)以下
1700
20—50(含)
2500
50—100(含)
100以上
5100
3、货物招标项目
50(含)以下
100—200(含)
200—500(含)
500以上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招标项目
100(含)以下
5、铁路建设工程
铁路建设工程进场交易时,按中标额的0.05‰收取,且每个招标批次上限封顶为10万元。
(二)矿业权出让和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成交金额(万元)
费率(%)(差额累进计费)
备注
1.50
矿业权出让,有受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矿业权转让,由转让双方分别负担50%交易服务费
200-500(含)
1.00
500-1000(含)
0.70
1000-5000(含)
0.30
5000-10000(含)
0.20
10000(含)
0.09
(三)基本药物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费。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可向投标人按每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品规85元/年收取。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费。部门集中采购及前款未包含的交易类项目、无法确定成交额的项目,根据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地设施的不同情况,按下列标准收取:
(1)开标厅收费标准
开标厅面积50平米以下:700元/次;
开标厅面积50至100平米:900元/次;
开标厅面积100平米以上:1200元/次。
(2)评标室收费标准
10人以下评标室:300元/次;10人及以上评标室:400元/次。
(3)询标室收费标准:80元/次。
(4)对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整体中标金额小于50万元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五)进场交易活动需要进行封闭隔夜评标的,对按规定进入隔夜评标区的人员,每人每天按450元向招标人(代理机构)另行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
(六)对扶贫惠农、灾后重建、政府代建、为民办实事等项目,可减免由招标单位承担的50%交易平台服务费。
(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缴费对象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上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分别负担50%。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取消你局收取的数字证书开户费、数字证书更新服务费、电子印章费、存储介质(UKEY)费、平台软件系统使用和服务费。按照有关要求由用户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子认证数字证书,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认证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关收费。按照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三、你局要按规定提供进场交易的各类服务,制定相应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服务对象的监督。不得收取除本通知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你局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每年5月底前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收费登记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5〕268号)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五、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不得高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标准。
六、本批复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2个月,请你局将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收入支出情况、意见和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制定收费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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