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江苏|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 苏价费〔2002〕86号
江苏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厅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2〕86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发[2001]17号)有关“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要求,环境影响登记表应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填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含区域性、资源开发)环境评价收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综[2000]210号、苏价费[2000]410号、苏环计[2000]49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3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略)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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