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福建|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闽价费〔2017〕286号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17〕286号
省水利厅: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财政部驻福建财政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 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人承担。不进行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六、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发改价格〔2017〕1186号“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按闽价费〔2015〕1号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征。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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