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西藏|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藏发改价格〔2017〕929号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藏发改价格〔2017〕929号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国家降费减负的工作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精神,现将我区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7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4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1.4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1.4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017年7月1日前应未交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原标准征收。同时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藏财综字〔2015〕38号)文件第九条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同时废止,以此标准执行。
西藏自区发展和改革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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