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新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新发改医价〔2012〕832号
关于规范和调整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2〕83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降低工程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提高建设资金的利用效率。经调查研究,我委决定规范和调整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 取消原“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将原“场地及设施使用费”调整为“场地及设施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投标企业收取的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单个招投标项目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投标企业少于6家(含6家)的按每个投标企业每次1000元收取;投标企业超过6家的,按单个招投标项目6000元由投标企业平均分摊。同时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每个招投标项目每次500元收取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向招标人收取。 (二)鉴于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规模和服务工作量较大的情况,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投标企业收取的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单个招投标项目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投标企业少于6家(含6家)的按每个投标企业每次1500元收取;投标企业超过6家的,按单个招标项目9000元由投标企业平均分摊。同时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每个招投标项目每次500元收取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向招标人收取。 除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向招投标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第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硬件设施建设规定,并为招投标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二)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 (三)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四)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不具备场地设施条件或不能提供上述服务的,不得收费。直接发包及其他不利用场地发包的项目,不收取场地及设施服务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收取的全部费用,应全部用于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工程交易中心收取或列支费用。工程交易中心每年应向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交易的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向我委汇总上报相关情况。 第四条 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属于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工程交易中心应在收费前按隶属关系,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收费文件,主动接受价格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入有形市场招标的项目以外,各地不得强行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并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4〕1754号)和《关于核定铁道工程新疆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4〕193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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