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云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云价综合〔2015〕130号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价综合〔2015〕130号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现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 (一)综合服务费 除政府部门进场组织的集中采购,医药集中采购不收取综合服务费外,可向其他进场项目交易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人收取综合服务费(含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及人员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宗800元。 上述综合服务收费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进场交易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人不得将此费用向进场交易双方转嫁。 (二)交易服务费 1.在组织矿业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时,为矿业权的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转让交易行为和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政策、业务咨询、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及确认、进行交易鉴证时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2.在为工程建设进场交易提供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企业、材料设备价格、科技和人才等信息服务时,可向招标方和中标方收取信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3.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企业、材料设备价格、科技和人才等信息以及场地、设施服务时,可按照每宗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额的0.03‰向招标方和中标方收取交易服务,每宗招标项目交易服务考上限封顶为10万元,招标方、中标方各承担交易服务费50%。
二、按照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组织医药集中采购交易服务时不得收费。
三、本通知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届时期满,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规定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申报。
四、《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3]39号)、《云南省计委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38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9]1775号)同时废止。
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服务费”和“政府采购招投标标书文件费”停止征收。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1: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交易及服务类别
计费基价
交易额
收费标准
交费对象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一级市场)
成交价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2.0%
买受人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5%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0%
5000万元以上
0.8%
转让(二级市场)
重组改制、无偿转让
0.5万元
交易双方各承担50%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1%
300-500万元(含5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
0.3%
附件2 工程建设新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价
收费标准(元)
各类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每宗不超过500元
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各支付50%
10-20万元之间(含20万元)
每宗不超过1000元
20-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
每宗不超过2000元
50-1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
每宗不超过2500元
100-200万元之间(含200万元)
每宗不超过3000元
200-5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
每宗不超过3500元
每宗不超过4500元
1000-1500万元之间(含1500万元)
每宗不超过5500元
1500-2000万元之间(含2000万元)
每宗不超过6500元
2000万元以上
每宗不超过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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