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五、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7年6月22日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
电信网码号资源类别
原收费标准
降低后收费标准
固定电话网码号
局号
1200 元/年·局号·本地网
600 元/年•局号•本地网
短号码
3 位号
420 万元/年•号
210 万元/年•号
4 位号
120 万元/年•号
60 万元/年•号
5 位号
跨省使用
24 万元/年•号
12 万元/年•号
省内使用
4.8 万元/年•号
2.4 万元/年•号
6 位号
1.2 万元/年•号
0.48 万元/年•号
0.24 万元/年•号
移动通信网码号
网号
1200 万元/年•网号
600 万元/年•号
注释:
1、移动通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按照实际占用的 H 0 进行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按照 6 元/年•百层号•本地网收取;
2、西部地区的用户号码资源占用费减半收取(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
3、公益性短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包括 110、119、120、122、123xx (“xx”从 00-99);
4、信令点编码和数据通信网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5、400、600、700、800 等智能网业务号码暂不收费;
6、114、117、121、106x(“x”从 0-9)、长途过网号的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7、非固定电话网短号码资源占用费按照固定电话网短号码收费标准收取。
8、党政机关专用网,国际、军事、战备专用网,公安、安全、武警部门专用网等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
(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不再按 2G、3G 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进行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具体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由 1700 万元/兆赫/年降为 1600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由 1500 万元/兆赫/年降为 1400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由 1200 万元/兆赫/年降为 800 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由 170 万元/兆赫/年降为 160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由 150 万元/兆赫/年降为 140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由 120 万元/兆赫/年降为 80 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由 17 万元/兆赫/年降为 16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由 15 万元/兆赫/年降为14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由 12 万元/兆赫/年降为 8万元/兆赫/年。
二、公安部门
(一)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 200 元降为每本 160 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 160 元。
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 20 元降为每证 15 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 100 元降为每证 80 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 100 元降为每证 80 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 50 元降为每证 40 元。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 20元降为每件 15 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 40 元降为每件 30 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 100 元降为每件 80 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 元降为每件 120 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 200 元降为每件 160 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 300 元降为每件 240 元。
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 100 元降为每证 80 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 20 元降为每证 15 元。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 20元降为每件 15 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 100 元降为每件 80 元。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 元降为每证 200 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 50 元降为每证40 元。
6、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由每证 10 元降为每证 8 元。
(二)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 15 元降为每本 10 元。
(三)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 15 元降为每本 10 元。
三、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 2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 1.4 元,中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 2.2 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 1.5 元,西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 2.5 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 1.7 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不超过 2 元降为不超过 1.4 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 0.5-2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1.4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 0.5-2 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 0.3-1.4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农业部门
农药实(试)验费收费标准,田间试验由每小区 120-400 元降为每小区 60-200 元;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由 30000-35000 元降为 15000-17500 元;药效示范试验由每个试验点 1500-1800 元降为每个试验点750-900 元。
五、知识产权部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收费标准,布图设计登记费由每件2000 元降为每件 1000 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由每件 2000元降为每件 1000 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由每件每次 100 元降为每件每次 50 元,延长期限请求费由每件每次 300 元降为每件每次 150 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由每件 1000 元降为每件 500 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由每件 300 元降为每件 150 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由每件
300 元降为每件 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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