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内蒙古|关于取消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17〕41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7〕414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盟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发[2016]107号)关于“规范和清理企业招标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取消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的要求,自治区决定取消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自2017年2月1日起取消。
二、取消收费的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收费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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