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山西|关于规范和降低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晋价服字〔2010〕147号
关于规范和降低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0〕147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lO]877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规范建筑工程交易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43号)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规范和降低我省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各市有形建筑市场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交易资格及编委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标准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提供以下服务:
1、收集、贮存、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提供勘察、设计、开发、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各类企业相关信息,法律、法规政策及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
2、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提供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等活动所需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服务。
3、为进场办理工程报建、资质审查、施工许可、合同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办公条件及相关设施服务。
4、提供评标专家库、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招标方承担,但招标方与中标方有约定的,按照4:6的比例分担,招标方代交代扣。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山西省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
工程建设总投资额
(不合土地及前期费用)
收费标准(分段
累加计费)(%)
备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O.15
l、服务费由招标方一次交费,交易市场多次服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劳务、专业分包等的入市交易服务;
2、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3、超过10万元的最高收费10万元。
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O.1
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07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0.04
10000万元以上
O.02
三、为加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省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要求各市有形建筑市场从交易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机构,集中用于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形成全省联网,提高服务水平。具体办法和上交比例,由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认真核算成本,按以收抵支和实际需要的原则确定。所收费用必须严格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建筑市场网络建设。
四、有形建筑市场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五、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房字[2003]l55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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