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部分) 建标[2007]164号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标[2007]164号
建标[2007]164号中有关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的部分内容
(下载的标准含文号全部内容)
第三章 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费。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或租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和管线搬迁及补偿费。包括:
一、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或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余物迁建补偿费、土地登记管理费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建设期间临时占地补偿费。
二、征用耕地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征用城镇土地在建设期间按规定每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按规定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建设单位租用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租地费用。
四、管线搬迁及补偿费。指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通讯、电力和电缆等市政管线的搬迁及补偿费用。
计算方法:
1.根据应征建设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2.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应按迁建补偿协议计列或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计算。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物拆除清理费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中计算。
3.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支付的租地费用计人建设用地费;在生产经营期间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计人营运成本中核算。
4.根据不同种类市政管线分别按实际搬迁及补偿费用计算。
第二十八条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包括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
一、场地准备费是指建设项目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和对建设场地余留的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
二、临时设施费是指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到场地界区的、未列入工程费用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其他工程费用和建设单位的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费用,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三、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工程统一考虑。建设场地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应计人工程费用中的总图运输费用中。
1.新建项目的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应根据实际工程量估算,或按工程费用的比例计算,一般可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5%—2.0%计列。
2.改扩建项目一般只计拆除清理费。
3.发生拆除清理费时可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或主材费、设备费的比例计算。凡可回收材料的拆除采用以料抵工方式,不再计算拆除清理费。
4.此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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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
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5%~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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