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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市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2017
目录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海口经济适用房项目可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儋州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东方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昌江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标准
其他市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标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 ( 20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原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海府 ( 2010) 18号) 第五条中增加 “(二) 采取 先征后返程序免缴基础设施配套 费的建设项目如下:政府批准建 设、纳入我市年度建设计划的但不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 目。"该 《办法》 重新印发执行 。
(在第五条中增加(二)后,重新印发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 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 、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 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 、桥涵 、给排水 、路灯照明、环卫设施、 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 :
(一) 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 目按 220元 /㎡计收;
(二) 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元/㎡计收
第五条 减免征收范围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1、城市基础设施 ,包括城市道路 、桥涵 、给排水 、污水处 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 、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 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
2、具有社会福利性 、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 的建设项目。
3、政府全额拨款 的行政办公(含配套)建设项目及服务设施。
4、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 、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5、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富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 :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赠建设的老 年康复 、疗养等设施及宗教场所 。
6、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医疗设施项目(配套住宅除外)。
7、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公共租赁住房等)。
8、市、区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9、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10、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及厂区内的办公研发 、值班宿舍、 职工食堂等建筑 。
11、地上停车库(楼)、地下各类建筑设施 。
(二)先征后返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经政府批准并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非政府投资住宅。
(三 )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1、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学校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 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配套住宅除外)。
2、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医疗康复 、疗养设施项 目(配套住宅除外)。
3、社会投资建设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旅游观光景点 。
4、政府批准的限价商品房项目。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交,不得缓缴或 分期缴纳。
第七条 用其他款项冲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与市政府签署的 相关合同 ,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已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能因各 种原因提出退还,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提 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项目,由市规划局在批 准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 申请办 理减免审批手续 ,减免审批结果按季度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 位,市规划局不得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在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核实时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超建的面积部分,属施工计算误差 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违法建设 的,由市城管执法部 门依法处罚,对城管执法部 门作出的不予拆 除或没收的超建部分,市规划局补办报建手续时,按本办法第四 条规定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应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许可证及收费 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目录。
第十四条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 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海府[2006] 69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就减免的项目内容、申请减免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五种教育项目可办理减免手续
据《通知》,部分教育项目可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义务教育配套项目、由财政拨款解决的中小学校舍、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筒子楼及危楼改造工程项目、高校计划内基建项目和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中小学危房改造攻坚工程项目。
民办教育项目需要减免的需呈报市政府特批;凡与外单位联营或出让土地合作的所有建筑物,均应交纳该项费用。
两种住房项目区别对待
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况特殊的,需报海口市政府认定。
对城镇经济适用房住房项目,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将考虑予以免收。
重点工业项目可减半收取
属海口“药谷”工业园的医药产业项目,予以减免。
对海口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扶持工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半收取,且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进行,其他新建工业项目不予减免。
破产改制企业安置配套项目,按照经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减免配套费;对停缓建项目,根据省市两级政府及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直接予以减免或冲抵(原批建过的项目)。
市政工程项目可予减免
属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建设需要及相关配套项目,按政府批准的有关政策办理减免。长堤路拆迁改造项目,全部予以减免。
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城市地下公共设施及附筑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可予以减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救灾抢险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也予以减免。
据调查:
1、地下室用作停车库、设备用房、人防等公共性质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在该种情况下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一般会定为停车库或公共设施,此种情况如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买卖,则属于非法。
2、地下室用作商业(证载及报建为商业用途),此时该地下室建筑面积亦为计容面积,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地上架空层如不计容,且建成后用作公共设施(如停车场、空中花园、公用的教育、医疗等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海府办[2015]220号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于2015年7月1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存在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转让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三府办〔2010〕9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独立工矿区、垦区、经济开发和旅游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经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变化需缴纳的,应及时补缴。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由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按220元/m2计收。
第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一)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工业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四)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征。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内包含的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不列入减免范围(属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减免审批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
具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特殊情况需要缓缴或分期缴纳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备案。缓缴或分期缴纳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逾期未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款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已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因各种原因缴款单位提出退还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到位。凡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应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免征减征目录。
第十四条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适用管理办法》(三府〔2003〕29号)同时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细化和明确我市部分特殊情况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本规定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1〕90号)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0年4月13日前,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1〕90号)颁布前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超出《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府〔2011〕106号)规定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三条 2010年4月13日前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取得临时规划许可证,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10年4月13日(我市新配套费标准印发执行的时间,即三府办〔2010〕90号文件执行时间)前完工并投入使用,经相关部门处罚,现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110元/㎡缴纳配套费。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缴清并办完相关手续,以后的按220元/㎡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取得临时规划许可证,于2010年4月13日后完工并投入使用并经相关部门处罚或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现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按22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2010年4月13日之前取得临时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调整规划增加建筑面积,并完工投入使用,经相关部门就违章扩建面积进行处罚,规划部门给予补办规划审批意见的项目,现重新申请施工许可,其调整增加建筑面积按11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2010年4月13日之前完工并投入使用,取得规划许可(或规划意见书),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调整规划增加建筑面积,并经相关部门就违章扩建面积进行处罚,规划部门给予补办规划审批意见的项目,现申请施工许可,其调整增加建筑面积按22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根据《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府〔2011〕106号),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85㎡范围;如果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套内面积超过85㎡的部分,一律换算成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按110元/㎡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各国营农场: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要求,为完善我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求,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征收对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根据我县实际,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工业类项目按省下达标准的40%征收,即90元/m2×40%=36元/ m2。
(二)县城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在建设项目,2010年10月1日前按省下达的标准50%征收,即90元/m2×50%=45元/ m2。2010年10月1日起按90元/m2的标准征收。
(三)各乡镇镇区、农场场部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2010年10月1日前按10元/ m2的标准征收,2010年10月1日起按省下达标准的40%征收,即90元/m2×40%=36元/ m2。
(四)建设资金不是由政府全部投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的建设项目按省下达标准的30%征收,即90元/m2×30%=27元/ m2。
(五)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按省下达标准的50%征收,即90元/m2×50%=45元/ m2。
(六)房地产建设项目按省下达标准的100%征收,即90元/m2。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建设项目按省下达标准的60%征收,即90元/m2×60%=54元/ m2。
三、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免费用。
四、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10年4月25日起开始执行,原我县执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儋价费管[2010]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十三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收费标准为90/㎡。由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改)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以下建设项目按下列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按40元/㎡征收;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那大城区按20元/㎡征收;乡镇、农场按10元/㎡征收;
3、工业类项目按20元/㎡征收;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45元/㎡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额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胡,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五、城市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支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价格、财政、逐渐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执收单位必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专用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东府[2014]3号
《东方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四届时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收标准的通知》(东府[2010]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市政府依法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90元/㎡。
第五条 减免征收范围和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2.政府全额拨款的行政办公(含配套)建设项目及服务设施。
3.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4.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赠建设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康复、疗养、宗教等非经营性公益项目。
5.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医疗设施项目(配套住宅除外)。
6.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7.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8.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9.地上停车库(楼)、地下各类建筑设施。
(二)降低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1.具有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2.工业项目(不含居住类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30%征收。
3.政府批准的限价商品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4.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300㎡以下(含30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30元/㎡征收;超出300㎡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90元/㎡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交,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
第七条 用其他款项冲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与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合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已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能因各种原因提出退还,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减免审批结果按季度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实时,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建的面积部分,属施工计算误差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违法建设的,由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对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不予拆除或没收的超建部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办报建手续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应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许可证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目录。
第十四条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万府[2010]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华侨)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下列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按75元/ m2征收。
二、工业项目按75元/ m2征收。
三、限价商品房项目按75元/ m2征收。
四、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按30元/ m2征收。
五、上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不属减免范围或降低征收标准的项目按150元/ m2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10年3月9日起执行。
六、《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万府[2003]8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县政府依法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1.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县政基础设施。
7.县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县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交,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用其他款项冲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与县政府签署的相关合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已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能因各种原因提出退还,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批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减免审批结果按季度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实时,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建的面积部分,属施工计算误差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违法建设的,由县规划局依法处罚,对县规划局作出的不予拆除或没收的超建部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办报建手续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建筑法》、《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发挥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昌府办[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标准》已经2014年12月24日十四届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细化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琼价费管〔2010〕99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其中“报建面积”指项目计算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
二、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按45元/㎡征收;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按10元/㎡征收;工业项目按30元/㎡征收;限价商品房项目按45元/㎡征收。
三、其它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事项按琼价费管〔2010〕99号文件执行。
文昌市:
1、房地产建设项目(如商品房项目):150元/㎡
注:用途为居住的项目均 150元/㎡
2、工业类项目:厂房、厂区配套办公室项目:75元/平方米,厂区内配套职工宿舍为150元/平方米。
3、县城居民报建(如民宅、私宅)项目:75元/平方米
4、不是由政府投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的建设项目:_____元/平方米。
5、乡镇、农场场部居民报建:_____元/平方米
6、限价商品房:_75_____元/平方米。(按标准50%收取)
7、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建设:尚未明确规定。
8、经济适用房免征。
琼海市
1、私宅报建为10元/平方米(规划区内);私宅报建为8元/平方米(规划区外)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琼府[2010]66号)
调查:2016年10月27日,琼海住建局,62932966
定安县
1、县城居民报建(如民宅、私宅)项目:10元/平方米
澄迈县
1、私宅报建为30元/平方米
调查:2013年5月28日,澄迈住建局,67623273 67610139
陵水县
1、城市居民依法建设住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为10元/㎡收取,农村农民建设住宅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个人报建(商业用途)为150元/平方米
调查:2013年6月6日,陵水住建局,83317759 83322332
白沙县
1.牙叉镇县城个人报建住宅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为10元/㎡收取,商业按90元/㎡收取,报建是商住按商业收取,如果报建住宅销售按90元/㎡收取。
调查2017年07月20日,白沙住建局:27728183 ,规划局27710270(规划局收取,问规划局比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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