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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的管理,规范白蚁防治服务工作,促进白蚁防治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白蚁防治单位,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房屋的白蚁检查及灭治等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海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白蚁防治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县白蚁防治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持有《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各资质等级白蚁防治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120万元以上;
2.专业技术专职人员不少于12名(相关的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结构工程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会计财务职称的管理人员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从事白蚁防治4年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设置有白蚁防治实验室及常用药物测试分析仪器设备和施工设备,有药剂专用储存仓库。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60万元以上;
2.专业技术专职人员不少于6名(相关的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结构工程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会计财务职称的管理人员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分析仪器设备和施工设备,有药剂专用储存仓库。
第六条 申请办理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质申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
(五)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
(七)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第七条 新设立的白蚁防治单位,其资质登记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甲级白蚁防治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各类白蚁防治业务。
乙级白蚁防治单位可以承接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省级或非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白蚁防治业务,并不得跨市县承接白蚁防治业务。
第九条 资质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资质证书。
白蚁防治单位应将资质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悬挂出示。
第十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资质管理单位将不定期对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复核,并将资质复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被要求复核资质等级的白蚁防治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复核表;
(二)资质证书;
(三)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
(四)白蚁防治工作总结及防治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管理单位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场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因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资质管理单位交回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资质管理单位申请补领。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擅自超越核准的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不履行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合同、不守信用的;
(五)违规操作,防治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七)不履行白蚁防治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对需要降低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可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白蚁防治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白蚁防治人员的管理,提高白蚁防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白蚁防治人员,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白蚁防治、检查和灭治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的《海南省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白蚁防治专业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四条 海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白蚁防治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白蚁防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白蚁防治人员的培训、考试人员条件审核、考试命题、考场组织、评卷、核准及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白蚁防治人员岗位培训应达到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
岗位业务培训方式采取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面授时间不得低于60学时。
培训内容包括:白蚁防治法规、房屋建筑基础知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白蚁生物生态学特征、白蚁分类学、杀虫药剂学基础知识、白蚁防治技术、职业道德等知识。
第六条 申请参加岗位证书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白蚁防治行业工作时间1年以上;
(二)具备中专学历,且从事白蚁防治行业工作时间5年以上。
第七条 申请参加岗位证书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岗位证书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经历证明。
第八条 岗位证书考试设置白蚁防治技术和白蚁防治综合知识、白蚁防治实务三门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只限于专业岗位培训指定范围。考试侧重理解和应用,注重实际能力考核。
第九条 岗位证书考试合格者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
第十条 白蚁防治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三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岗位证书。
岗位证书遗失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岗位证书核准单位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予以注销岗位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的;
(三)在白蚁防治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严重违反《海南省白蚁防治行业公约》的;
(五)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专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岗位证书的,岗位证书核准单位应当撤销其岗位证书。
前款被依法撤销岗位证书的个人,在两年内重新申请核准岗位证书的,岗位证书核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白蚁防治人员的违法行为,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对需要实施注销岗位证书的,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可向岗位证书核准单位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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