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海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琼价营字[1999]344号
海南省物价局文件
琼价营字【1999】344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规定的通知1》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咨询收费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协商收取
三、收费单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附:(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
单位:万元
3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10亿元
10亿元-50亿元
50亿元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附件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300万元以下
301-800万元
801-1500万元
1501-3000万元
备注
1-1.5
1.5-3.2
3.2-4.5
4.5-6
各项注解同计价格[1999]1283文
2-3
3-6
6-9
9-12
0.6-1.2
1.2-1.8
1.8-2.7
2.7-4
0.8-1.6
1.6-2.7
2.7-3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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