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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得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可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 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 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 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 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 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 料的建设项目;
(六)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 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 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 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 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 范措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 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五条 预评价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及其它直属机构直接组织的国家重 点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资格 的专家评审后由劳动部审批。
(二)其它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的 审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
(五)预评价方法;
(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
(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筑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 ,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及其它综合 性措施);
(四)预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 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 全卫生专篇》,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
(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号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一期工程未完,一般不应同时进行二期工程的建设。如确有必要,经过国家批准,两期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在项目中分别列出。
(三)为了正确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下列情况虽有一定的建筑施工活动,但不作为国家计划基本建设项目:
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和维护费等安排的现有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更新改造工程,以及用共他各种专项资金,按规定安排的专项用途,均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
经过批准的筹建项目,在未正式开工时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
为了缩短基本建设战线,经计划机关批准的停、缓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维持工程;
建设项目建成后经验收鉴定,已移交生产、在设计范围内进行的零星收尾工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四)建设项目分为新建、改扩建和续建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在计划期内,从无到“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
改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扩大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或增加新效益、在计划期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过去年度已正式开工,在计划期内继续进行施工的项目。
(五)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是反映基本建设的成果,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标志。
全部建成投产,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所有生产性车间以信相应的辅助设施,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项目。
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尚未建成,其中某一主要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证运转证明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工程。
(六)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新建项目按一个项目的全部设计能力或所需的全部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前原有的生产能力。
凡是产品为全国服务,或者对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以及边远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发展地区经济有重大作用的建设项目,其设计规模和总投资虽不够规定的标准,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
附基本建设项目中大中型划分标准
附1 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钢铁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
年产钢万吨
100以上
10~100(不包括100万吨,下同)
10以下(不包括10万吨,下同)
特殊钢厂
50以上
10~50
10以下
独立炼铁厂
年产铁万吨
20~100
20以下
独立铁矿山
年产铁矿万吨
200以上
60~200
60以下
其他黑色金属工业
总投资万元
5000以上
2000~5000
2000以下
有色金属工业
有色联合企业
镍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镍万吨
3以上
0.5~3
0.5以下
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万吨
2以上
0.8~2
0.8以下
采选厂
砂矿
年采选矿石万吨
100~200
100以下
脉矿
氧化铝厂
年产氧化铝万吨
20以上
5~20
5以下
常用金属治炼、电解厂
1~3
1以下
常用金属加工厂
重金属
年产加工材万吨
轻金属
0.3~2
0.3以下
其他有色金属工业
总投资万吨
1000~5000
1000以下
煤炭工业
煤炭矿区
年产原煤万吨
500以上
200~500
200以下
独立洗煤厂
年产洗精煤万吨
120以上
30~120
30以下
其他煤炭工业
2000以上
800~2000
800以下
石油工业
油气田开发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0以下
炼油厂
年加工原油万吨
250以上
50~250
跨省长距离输油(气)管线
(均为大中型项目)
化学工业
合成氨厂
年产合成氨万吨
15以上
4.5~15
4.5以下
硫酸厂
年产硫酸万吨
16以上
8~16
8以下
烧碱厂
年产烧碱万吨
0.75~3
0.75以下
纯碱厂
年产纯碱万吨
40以上
4~40
4以下
磷肥厂
年产磷肥万吨
20~50
乙烯厂
年产量万吨
4以上
2~4
2以下
化学纤维单体
年产单体万吨
0.5~4
合成橡胶厂
塑料厂
橡胶轮胎加工厂
年产量万套
农药厂
0.3~3
磷矿
年产磷矿万吨
30~100
硫铁矿
年产硫铁矿万吨
化工联合企业
(三个品种都达到中型标准即为大型)
其他化学工业
电力工业
电站
送变电工程*
装机容量万千瓦
25以上电压
33万伏以上
2.5~25电压22万伏和11万伏并线路长250公里以上的
2.5以下电压11万伏并线路长250公里以下的
机械工业
冶金矿山设备
0.5~2
0.5以上
石油化工设备
工程机械
发电设备、大电机厂
年产量万千瓦
通用设备厂
3000以上
800~3000
汽车厂
年产量万辆
一般汽车5以上,重型汽车0.3以上
0.1~0.3
0.1以下
拖拉机厂
年产量万台
轮胎式2以上,履带式1以上
0.1~1
柴油机厂
年产量万马力
其他机械工业
森林工业
木材采运林区
年产木材万立方米
(均为大中型)
独立森工局
30以上
15~30
15以下
其他森林工业
1500以上
800~1500
建材工业
水泥厂
(特种水泥5以上)
(特种水泥5以下)
平板玻璃厂
年产量万箱
50~100
玻璃纤维厂
年产量吨
石灰石矿
石棉矿
1以上
石墨矿
0.3~1
石膏矿
10~30
其他建材工业
轻工业
化学纤维厂
单体4以上长丝0.8以上短丝4以上
0.3~0.8
0.6~4
0.6以下
棉纺织厂
棉纺锭万枚
10以上
5~10
印染厂
年产量亿米
0.5~1
造纸厂
制糖厂
日处理原料吨
1000以上
500~1000
500以下
盐场
海盐100以上,井、矿卤30以上
毛纺、麻纺、绢纺
纺锭万枚
合成脂肪酸
手表(新建)
年产量万只
40~100
40以下
缝纫机(新建)
年产量万架
15~50
自行车(新建)
塑料制品
其他轻工业(包括医疗机械)
800以上
*送变电工程,大型提高压工程单独列项目,中型的凡是直接配合发电的作为电站的单项工程,凡是公用的,不论几条都按地区或电网作为一个项目。
注: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的矿山项目可参考冶金矿标准,其他工厂建设暂按其他机械工业标准试行。
附2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1) 农、林、水利、水产建设:
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下同)。
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渔业基地: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的渔业基地。
水产冷库: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
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2)交通、邮电建设:
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地方铁路长度100公里以上,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
公路: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
民航: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上述各部门的工业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标准划分。
三.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说明: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均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78)234号文和国家计委计基(79)725号文规定。
目前大中型项目标准未变,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有所调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38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按总投资金额划分的大中型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另据国家计委轻(81)761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糖厂建设为日处理原料1000吨以上。为与计划管理规定取得一致,统计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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