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天津|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津发改价管[2015]352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5]35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对施工工地开征扬尘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2.75元;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50元;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50元。
二、实行差别收费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高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对烟尘和粉尘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对烟尘、一般性粉尘,根据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或监督性监测数据,按照排放浓度值与规定排放标准限值的比例(以下简称“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征收排污费。
1.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在20%以下(含20%)的,或燃煤设施达到国家超净排放要求的,按征收标准的10%计征;
2.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在20%至50%(含50%)之间的,按征收标准的50%计征;
3.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在50%至100%(含100%)之间的,按征收标准计征;
4.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超过100%的,按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
(二)对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不含施工工地)产生的一般性粉尘,实行“双减双罚”的收费办法。即,对采取控尘措施的单位,依据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核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应提高收费标准、不核减排放量;对不采取任何控尘措施的,按征收标准的双倍计征。详见附件1。
(三)对拆除、水务、园林绿化、建筑、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地铁、铁路及其它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也实行“双减双罚”的收费办法。详见附件2-5。
(四)对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按最大排放量核定,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
三、征收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烟尘和一般性粉尘的工业企业固定源、散体物料堆存和装卸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拆除、水务、园林绿化、建筑、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地铁、铁路和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的工程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四、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切实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治污减排的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质量污染,改善环境。
附件:1.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不含施工工地)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2.拆除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3.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5.建筑、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桥梁)、地铁、铁路及其它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201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不含施工工地)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控尘措施
控尘措施落实情况
控尘措施未落实情况
价格削减比例
排污量削减比例
价格增加比例
装卸
堆存
全密闭贮存、装卸措施
100%(免征)
—
0
未采取密闭贮存、装卸措施的
设置防风抑尘网(墙)
15%
20%
30%
安装喷淋防尘措施且正常运行
10%
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0%
25%
装卸作业安装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且正常运行
说明:1、装卸一般性粉尘排放量(公斤)=散体物料装卸量(吨)×装卸过程一般性粉尘产生量系数(公斤/装卸吨)×(1-排污量削减比例);
堆存一般性粉尘排放量(公斤)=散体物料堆存量(吨)堆存过程一般性粉尘产生量系数(公斤/装卸吨)×(1-排污量削减比例)×堆存期(年)
2、散体物料装卸过程一般性粉尘产生量系数为5公斤/装卸·吨;散体物料堆存过程一般性粉尘产生量系数为2公斤/吨·年(以平均堆存量计算)
3、采取多项控尘措施的,在征收标准和排污量削减系数基础上按照对应比例累计核算。
附件2
拆除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防尘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公斤/平方米·月)
边界有效围挡
5%
0.081
易扬尘物料有效遮盖
0.083
出入口路面硬化
0.021
拆除施工有效喷淋降尘作业
0.41
50%
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有效冲洗
0.31(机械冲洗)
0.11(简易冲洗)
说明:1、月扬尘排放量(公斤)=(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公斤/平方米·月)×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2、拆除工程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为1.64公斤/平方米·月
3、采取多项控尘措施的,在征收标准和排污量削减系数基础上按照对应比例累计核算。
附件3
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在施工集中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设置有效围挡
0.102
施工作业场地(除作业面场地外)和施工道路采取硬化处理货有效喷淋降尘
散体物料采取有效围挡、喷淋降尘、覆盖的
0.296
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在库房内或密闭容器存放
0.21
说明:1、月扬尘排放量(公斤)=(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公斤/平方米·月)×施工面积(平方米);
2、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3、水务工程扬尘产生量系数为1.64公斤/平方米·月;
4、采取多项控尘措施的,在征收标准和排污量削减系数基础上按照对应比例累计核算。
附件4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需采取的控尘措施
车行道上无散放的施工用土、废土和颗粒状或粉末状材料
土堆有有效围挡或遮盖
施工现场采用标准硬质有效围挡
0.25
40%
所有措施都未落实
100%
3、园林绿化工程扬尘产生量系数为1.64公斤/平方米·月;
附件5
建筑、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桥梁)、地铁、铁路及其它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建筑工程
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桥梁)、地铁、铁路及其它扬尘的施工工程
边界设置有效围挡
0.047
施工中喷淋降尘有效落实
0.03
0.131
裸露地面与易扬尘物料有效覆盖(粒料拌和站加罩棚)
作业场地和施工道路路面硬化全部落实
0.071
0.49(机械冲洗)
说明: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是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是水务局、是交通运输委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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