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安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皖价服[2007]124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价服[2007]124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省直管试点县物价局、建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由建设单位按照“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依法自主选择确定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监理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招标,应重点考核监理单位的资信、监理业绩、项目监理实施方案和具体监理机构人员构成及综合素质等技术条件。评标时,监理服务商务标书报价的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权数不应超过25%。
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质量,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中,发包人支付监理人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费用额度不应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70%,且不得浮动。监理人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条件的监理岗位人员,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
四、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承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时,发包人应向监理人一次性付清剩余施工监理服务费用,不得拖欠。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发生超出合同约定监理服务内容、质量和期限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38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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