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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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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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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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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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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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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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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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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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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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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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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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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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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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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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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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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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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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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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皖价费〔2007〕17号、皖价费〔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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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申请卫生防疫服务的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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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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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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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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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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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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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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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皖政办〔20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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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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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预防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淮河以南2元/平方米,淮河以北1元/平方米;白蚁灭治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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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白蚁防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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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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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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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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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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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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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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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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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容环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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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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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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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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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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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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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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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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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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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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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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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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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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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财税〔2015〕68号、财税〔2015〕10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30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5〕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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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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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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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房地产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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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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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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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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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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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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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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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定最低标准,市县制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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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城市污水处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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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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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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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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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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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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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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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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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环保部门环境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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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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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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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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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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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82号、皖价费﹝2015﹞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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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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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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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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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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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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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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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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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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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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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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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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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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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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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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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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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5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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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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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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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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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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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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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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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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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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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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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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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出台有关收费标准政策前,暂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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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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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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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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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成果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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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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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使用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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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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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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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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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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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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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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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使用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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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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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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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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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仪器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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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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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仪器检测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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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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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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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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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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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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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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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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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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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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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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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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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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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含吹填造地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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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费每吨1.5元;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每吨2元(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后,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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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以及省市县水利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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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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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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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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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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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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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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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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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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