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2〕2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1、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和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有两种收费方法,审核方法1=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审核方法2=送审造价×相关费率。两种收费方法只能二选一,由委托方与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