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贵州|六盘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黔价格[2012]43号
关于调整六盘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的通知
黔价格【2012】43号
六盘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市价请〔2010〕37号)收悉。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在依法对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成本实施监审、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的基础上,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和六盘水市城市供水健康发展,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市政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统一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对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用水价格在规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的政策不再执行。
二、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12.00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的具体分类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09〕2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供水企业应依照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扩大各类水价执行范围。
四、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继续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具体加价标准由你局根据当地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报我局同意后另行批复。
五、当地政府应加大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和供水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促进供水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人员组织结构,严控非生产性开支,深挖企业节能降耗,强化成本自我约束,确保优质供水、安全供水;要从严规范水费收缴秩序,特别要加大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计量收费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水费收缴率。
七、调整后的价格从2012年4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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