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贵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黔建建通[2015]364号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5〕36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咨询合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咨询合同》的学习、宣传和推广使用工作。 二、各地在办理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应加强对《咨询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使用《咨询合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标〔2015〕124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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