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河北|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冀建建[2002] 106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调整《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建建[2002] 106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和材料试验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实际,经省物价局研究同意,对原《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93)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对社会开展委托检验的建设工程质量、材料检验的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本标准亮证收费。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对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各检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检测行为,向社会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试(检)验依据,不得以降低工作质量为代价相互进行恶性竞争。对变相提价、恶意降价以及出具假报告、假数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检测业务不得超出资质规定的范围。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规定的检测、试(检)验方法、程序、设备仪器进行检测。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或超出资质规定业务范围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其检测资质,并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验收费标准的统一管理,对新开展的检测、试(检)验项目要不断积累经验,搞好测算,待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收取费用。
五、本标准没有列入的收费项目,可参照其它相关的收费标准。
附件:1、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2]第6号文件
2、《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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