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湖南|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湘价费[2014]60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4〕60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我省人防工程建设,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的要求,我们重新核定了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因法律法规规定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表
收费对象及范围
分类
计费面积
收费标准(元/㎡)
城市规划区内(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先导区、试验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大学校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长沙市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
1800
其他省辖城市及长沙县、吉首市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1400
冷水江市
800
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市以外的县级城市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二、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
对拆除、报废、损毁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由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毁损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实时造价进行认证评估,按实时造价的150%赔(补)偿。
三、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违反规定自行减免,对随意减免的给予停征的处罚。
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9日
湘价费〔2014〕60号文件重点解读
一、收费对象及范围
一是只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才能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收费代替建设。
二是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区外的不在收费之列。
三是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先导区、试验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大学校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不管在不在城市规划区内,都视同在规划区内对待。
四是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论是成片开发还是单栋独户建设,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都必须征收。
二、收费分类
按城市等级水平并结合人防城市分类分为四档:省会城市长沙为第一档;其他省辖城市、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吉首市(人防三类城市)及经济发展强劲的长沙县为第二档,冷水江市为第三档,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市以外的县级城市为第四档。
三、计费面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新修订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一类、二类和三类、县城防空地下室按地面总建筑面积6%、5%、4%的比例建设。地面总建筑面积就是原湘价费〔2007〕87号文件附表中的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
四、收费标准
与原湘价费〔2007〕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比较,收费总体水平是下降的。一是10层及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层相同面积测算:长沙市,原收费金额为22000元,按现在标准达到并超过此收费额要21层及以上的民用建筑;第二类、三类人防城市,原收费金额为20000元、18000元,按现在标准达到并超过此收费额分别要29层、26层及以上的民用建筑,其中冷水江市要46层及以上;县城原收费金额为15000元、13000元,按现在标准达到并超过此收费额分别要47层、41层及以上的民用建筑。实际由于首层建筑面积一般大于以上每层的面积,这个差距会更大。二是10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由于收费面积的比例和收费标准都略有提高,现有收费水平要略高于原来。三是10层以下的民用建筑,一、二类人防城市及冷水江市现有收费低于原有水平,三类人防城市及县城现有收费略高于原有水平。
五、收费减免
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减免,否则给予停征的处罚。对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保障性住房,比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减免。有的地方出现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怎么收费问题,比如原经济适用房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像这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就不应属于保障性住房,不能享受收费减免政策。
六、收费资金管理
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人防部门应严格执行,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省物价、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督查,对不按规定征收、使用收费资金的,依法进行处理。
七、收费管理方向
按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将对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及收费政策。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对除单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和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实行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及收费政策。
八、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
对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的,由造成毁损的单位或个人与人防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委托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毁损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实时造价进行认证评估,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勘测检验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实时造价是指造成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发生时,建设同等人防工程及设施的造价。
九、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政策,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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